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漳泽电力 公告编号:2019临-116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 漳泽电力
股 票 代 码 : 0007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1535号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1535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上市公司A股股票279,758,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0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六、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含义如下:
■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1535号
法定代表人: 冯俊杰
注册资本: 174413.2549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2MA05LK959W
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经营范围: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法律信息咨询(诉讼及诉讼性质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评估、自有房地产租赁、市场调研与营销策划服务;新材料、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限分支机构经营);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年11月16日至2046年11月15日
主要股东: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主要股东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3号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转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漳泽电力A股279,758,170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09%)转让给国电投华泽公司,以所转让的公司的股票对国电投华泽公司增加出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尚没有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具体安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79,758,17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09%,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二、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3月22日与国电投华泽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12月9日与国电投华泽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279,758,17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09%)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国电投华泽公司,作为对国电投华泽公司的增资。本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为0。
(一)《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转让方式
本次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的股份转让的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76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72,132,549元(大写:柒亿柒仟贰佰壹拾叁万贰仟伍佰肆拾玖元整)。
4、支付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所转让的股票对国电投华泽公司增加出资,增资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国电投华泽公司的股权,国电投华泽公司不需要支付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款。
5、生效时间:自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
6、协议签署时间:《股份转让协议》于2019年3月22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参与本次非公开转让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权利限制。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与未来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四)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协议转让已经得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无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国电投华泽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2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漳泽电力 公告编号:2019临-117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 漳泽电力
股 票 代 码 : 0007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010-6号商铺(天津嘉和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0号)
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010-6号商铺(天津嘉和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0号)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A股股票279758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0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六、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含义如下:
■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
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2010-6号商铺(天津嘉和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0号)
法定代表人: 宋予忠
注册资本: 54201.3704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2396946144
成立日期: 1995年09月22日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法律咨询;风险管理咨询;风险评估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国有产权经纪服务;以自有资金对制造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进行投资;租赁业;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技术项目评估;会议服务;污水处理工程;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代办仓储服务;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的管理;包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数据处理、存储和分析服务;开发和建立电子商务的网络设施及应用系统,并对电子商务的网络设施及应用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增值电信业务除外);提供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5年09月22日至2045年09月21日
主要股东: 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3.3%)
天津津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6.7%)
主要股东通讯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1535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国家电投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漳泽电力A股股票279,758,170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09%),系国家电投资产管理公司以所转让的漳泽电力的股票作为国家电投资产管理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出资。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二、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3月22日与国家电投资产管理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于2019年12月9日与国家电投资产管理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国家电投资产管理公司拟将其持有的279,758,17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09%)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增资。本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279,758,170股,持股比例为9.09%。
(一)《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转让方式
本次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的股份转让的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76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72,132,549元(大写:柒亿柒仟贰佰壹拾叁万贰仟伍佰肆拾玖元整)。
4、支付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是国家电投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所转让的股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出资,取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需要支付国家电投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款。
5、生效时间:自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
6、协议签署时间:《股份转让协议》于2019年3月22日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参与本次非公开转让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对其增资,无权利限制。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与未来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四)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已得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无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
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国家电投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2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