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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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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2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利君公司”或“利君科技”)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520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6年8月,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与利君科技、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利君科技高压辊磨机1台,合同金额2,068万元;同时,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与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利君科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从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利君科技处购买新破碎生产线等设备出租给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使用,租赁期为36个月,标的租赁费合计人民币53,416,065.00元。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利君科技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为22,781,929.00元(相关详细情况请参见2016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2018年12月,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民(商)事传票》,上述案号的案件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相关详细情况请参见2018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二、本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

  2019年3月,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成都利君公司与中国电建公司签订的《回购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本诉讼事项判决结果详细情况请参见2019年3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三、本诉讼事项二审情况及判决结果

  上诉人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夏洲重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公司”)、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原审被告)、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建省锆钥冶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艳飞(原审被告)、高华(原审被告)、李文洪(原审被告)、曹爱荣(原审被告)、张旭荣(原审被告)、惠薇(原审被告)、张红军(原审被告)、马娜(原审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87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夏洲重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中国电建公司对夏洲重工公司以上几项诉讼请求(上述三项判决数额共计27,585,198.54元);2、依法改判夏洲重工公司不承担本案一审、二审任何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夏洲重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9,726元,由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3520号)。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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