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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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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2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15,055,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1239%。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7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0,000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23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6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1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397,573,8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6元(含税),总计派息238,544,308.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400,01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877,098,616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877,098,616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615,055,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123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限售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无。

  4、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无。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且公司股票未触发上述承诺所提及的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15,055,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123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4名,其中自然人股东数为3名,法人股东数为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备注1:上述股东中吴兰兰在本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兼副总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次解除限售之后会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备注2:上述股东中王华君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次解除限售之后会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备注3:上述股东中刘波在本公司担任董事,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次解除限售之后会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全部股东的减持行为还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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