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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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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1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73,979.73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具体执行时间较长,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案件关联方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及案件关联方偿还其人民币73,979.73万元。前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7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87)。

  二、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该案件立案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9年12月8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19)渝01民初1193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汽车发动机”,此公司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当向海通恒信支付应收账款301,570,680.61元、资金占用利息191,500,000元,共计493,070,680.61元。按照分十六期的方式支付,第十六期的支付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前。

  2、力帆汽车发动机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力帆汽车发动机应向海通恒信支付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回购价款349,558,034.28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海通恒信支付独立违约金31413612.57元。

  3、力帆汽车发动机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公司应向海通恒信支付应付款项358,370,680.62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海通恒信支付独立违约金31413612.57元。

  4、力帆汽车发动机履行上述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或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项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另一方的付款义务相应予以免除。

  5、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乘用车”)对力帆汽车发动机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对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力帆汽车发动机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海通恒信可要求公司、力帆乘用车、力帆控股履行前述三、四、五、六项义务,并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将力帆汽车发动机、公司、力帆乘用车、力帆控股作为被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力帆发动机、公司、力帆乘用车、力帆控股按上述约定履行完协议义务后,各方之间的案涉债权债务即了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具体执行时间较长,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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