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16 股份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77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49,878,380.7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针对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开展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于2019年7月19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040)进行了披露。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签发的(2019)湘03民初135号和(2019)湘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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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序号1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7月10日,国贸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900019)项下款项27,199,957.68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案件序号2
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7月10日,国贸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900001)项下款项22,678,423.04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上述两个案件已庭审完结,现已一审判决。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案件序号1
1、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8XL-XD121705。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5,396.817吨,合同总金额为33,999,947.1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第三人交通银行湘潭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7,199,957.68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7,199,957.68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2、本案诉讼请求:
(1)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800019)项下的款项27,199,957.68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2
1、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10302。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5,062.148吨,合同总金额为28,348,028.8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28日向第三人交通银行湘潭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2,678,423.0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2,678,423.04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2、本案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DCP0433201900001)项下的款项22,678,423.04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案件序号1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7,780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序号2
驳回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5,192元,由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因该判决尚未生效,且国贸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该判决暂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需要以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
2、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9临-078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集团”)持有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317,203,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4%,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301,390,85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95.02%。
●公司控股股东湘电集团原质押股份数量总数为301,400,000股,其中包含可交债136,400,000股,因可交债持有者转股9,141股后,湘电集团现质押股数为301,390,859股。
●公司控股股东湘电集团累计质押(含本次)为311,390,859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98.17%,占公司总股本数量的32.92%。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湘电集团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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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湘电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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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质押情况
1、华融证券质押股份1,000万股已到期,占其所持股份数量的3.15%、占公司总股本数量的1.06%,对应融资余额为4,000万元,目前正在办理解质押手续。
2、湘电集团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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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集团将通过自筹资金、银行授信及盘活相关资产来偿还到期股权质押资金。
3、湘电集团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4、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5、本次质押所融资金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还款来源均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和资产处置。
6.控股股东资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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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控股股东偿债能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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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湘电集团于2017年9月14日发行可交换债券,债券票面余额9.4亿,未来一年内需偿付的债券本息金额是10.06亿,债项信息不存在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
9、截止目前,湘电集团相关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的风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如后续出现平仓风险,湘电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追加保证金等应对措施应对平仓风险。如出现其他重大变化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