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53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宝新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宝新0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6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2、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11:30以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召开,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2019-055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暨共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公司金融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资产”)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创投”)、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华邦”)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出资6,250万元,受让东方富海所持有的新余华邦80.3859%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6,250万元)。
新余华邦系专项出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山基金”)的投资平台。
其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
南山基金系一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42号)文件精神依法设立的国家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整体规模45亿,旨在根据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通过市场化、基金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南山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为东方富海控股的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山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规模45亿元,已到位资金11.25亿元,已投项目18个,已投资金额5.86亿元,基金持有已投项目股权最新估值合计5.86亿元。
富海创投成立于2008年5月27日,系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目前在管基金12支,管理基金规模为44.67亿元。
本次转让完成前,新余华邦的权益结构如下:
■
本次转让完成后,新余华邦的权益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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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份额转让,系公司深入贯彻“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度介入PE投资行业,有利于分享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前景,有利于拓展公司金融投资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受让份额,系按照对方的实际出资金额平价进行转让,交易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富海久泰持有本公司5.47%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玮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协议签署方东方富海、富海创投系陈玮实际控制的公司,东方富海、富海创投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份额转让事宜为关联交易。
鉴于因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生效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宁远喜先生有可能前往担任东方富海的董事职位,成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自然人,因而宁远喜先生须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同时提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就上述内容签署相关必要的文件。
本次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2019-056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暨放弃权利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2017年2月,公司与陈玮、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萍乡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聚利”)等自然人/机构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与谭文清等自然人/机构分别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共出资人民币14.4亿元,受让上述人员/单位(除东方富海以外)所持有的东方富海1.2亿股股份。同时,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将在上述股份转让完成之后,以每股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认购东方富海增发的0.9亿股股份,总认购价款为人民币10.8亿元。
截止2017年4月,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已执行完毕。囿于各种因素,上述增发事宜并未启动。
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公司共持有东方富海1.2亿股股份,占东方富海所有股份的30%。
为优化合作,解决协议未完成之事项,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秉持理性、积极的态度,进行了多轮沟通并充分交换意见。现双方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在原有协议上修订部分内容并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终止执行原协议约定的股份认购事宜及其相关的责任条款;
2、各方同意业绩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不采用股份补偿方式;
3、基于公司未增资的事实对相关业绩承诺主体东方富海实现业绩的影响,同时考虑到东方富海下设主体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周期多为“5+2”年,各方同意按照东方富海最近5年(2014年度-2018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15.6748%)计算相应的影响数额,并在计算业绩补偿时扣减该影响数额(设为“调整因子(X)”);又鉴于公司对东方富海实际持股比例仅为30%,各方同意在计算业绩补偿时将股权比例计算基数由“42.86%”调整为“30%”。
调整后业绩补偿计算公式为:
现金补偿金额=(承诺的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税后净利润之和【1,200,000,000元】-调整因子(X)-东方富海在上述三个年度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30%。(如果上述现金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零的,则无补偿义务)。
其中:
调整因子(X)=原协议约定公司应向东方富海支付的股份认购款【1,080,000,000】元×东方富海最近5年(2014年度-2018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术平均值15.6748%×(原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认购款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天数/365)。为避免歧义,各方确认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调整因子(X)金额为46,009.15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术平均值=2014年至2018年当年净资产收益率算术相加后除以5。
如果东方富海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大于或等于上述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90%,则无须进行现金补偿。
若需要履行现金补偿义务,承诺方应当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根据上述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再向公司支付根据上述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金补偿义务。
4、协议生效后,公司有权向东方富海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同时,富海久泰有权向公司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原有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方案调整,系交易各方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主动调整,有利于解决历史协议未完成之事项,从而使双方轻装上阵,为以后的长期良好合作奠定基础。公司将继续深入贯彻“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不动摇,继续看好东方富海及所处PE投资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与东方富海的合作有利于拓展公司金融投资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促进公司各金融业务板块融通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补充协议签署方富海久泰持有本公司5.47%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程厚博为陈玮的一致行动人,陈玮和程厚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程厚博为富海聚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富海聚利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前述《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为关联交易;本次方案调整是对前述协议的补充调整,属于关联交易。
鉴于因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生效后的未来十二个月内,宁远喜先生有可能前往担任东方富海的董事职位,成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自然人,因而宁远喜先生须回避表决。
鉴于原协议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同时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就上述内容签署相关必要的文件。
本次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2019-057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董事长提议,公司拟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如下:
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新余华邦2018年度、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5、东方富海2014-2018年审计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6、深圳市中诚达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报告》(中诚达咨评字【2019】第Z015号)评估报告;
7、与东方富海、富海创投等签署的《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8、与陈玮等人签署的《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54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宝新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宝新0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6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2、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12:00以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邹锦开先生主持召开。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全体监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2019-055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暨共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公司金融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资产”)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创投”)、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华邦”)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出资6,250万元,受让东方富海所持有的新余华邦80.3859%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6,250万元)。
新余华邦系专项出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山基金”)的投资平台。
其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万元)
■
南山基金系一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42号)文件精神依法设立的国家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整体规模45亿,旨在根据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通过市场化、基金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南山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为东方富海控股的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山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规模45亿元,已到位资金11.25亿元,已投项目18个,已投资金额5.86亿元,基金持有已投项目股权最新估值合计5.86亿元。
富海创投成立于2008年5月27日,系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目前在管基金12支,管理基金规模为44.67亿元。
本次转让完成前,新余华邦的权益结构如下:
■
本次转让完成后,新余华邦的权益结构如下:
■
本次份额转让,系公司深入贯彻“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度介入PE投资行业,有利于分享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前景,有利于拓展公司金融投资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受让份额,系按照对方的实际出资金额平价进行转让,交易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富海久泰持有本公司5.47%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玮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协议签署方东方富海、富海创投系陈玮实际控制的公司,东方富海、富海创投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份额转让事宜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2019-056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暨放弃权利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2017年2月,公司与陈玮、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萍乡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聚利”)等自然人/机构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与谭文清等自然人/机构分别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共出资人民币14.4亿元,受让上述人员/单位(除东方富海以外)所持有的东方富海1.2亿股股份。同时,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将在上述股份转让完成之后,以每股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认购东方富海增发的0.9亿股股份,总认购价款为人民币10.8亿元。
截止2017年4月,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已执行完毕。囿于各种因素,上述增发事宜并未启动。
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公司共持有东方富海1.2亿股股份,占东方富海所有股份的30%。
为优化合作,解决协议未完成之事项,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秉持理性、积极的态度,进行了多轮沟通并充分交换意见。现双方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在原有协议上修订部分内容并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终止执行原协议约定的股份认购事宜及其相关的责任条款;
2、各方同意业绩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不采用股份补偿方式;
3、基于公司未增资的事实对相关业绩承诺主体东方富海实现业绩的影响,同时考虑到东方富海下设主体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周期多为“5+2”年,各方同意按照东方富海最近5年(2014年度-2018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15.6748%)计算相应的影响数额,并在计算业绩补偿时扣减该影响数额(设为“调整因子(X)”);又鉴于公司对东方富海实际持股比例仅为30%,各方同意在计算业绩补偿时将股权比例计算基数由“42.86%”调整为“30%”。
调整后业绩补偿计算公式为:
现金补偿金额=(承诺的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税后净利润之和【1,200,000,000元】-调整因子(X)-东方富海在上述三个年度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30%。(如果上述现金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零的,则无补偿义务)。
其中:
调整因子(X)=原协议约定公司应向东方富海支付的股份认购款【1,080,000,000】元×东方富海最近5年(2014年度-2018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术平均值15.6748%×(原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认购款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天数/365)。为避免歧义,各方确认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调整因子(X)金额为46,009.15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术平均值=2014年至2018年当年净资产收益率算术相加后除以5。
如果东方富海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大于或等于上述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90%,则无须进行现金补偿。
若需要履行现金补偿义务,承诺方应当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根据上述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再向公司支付根据上述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金补偿义务。
4、协议生效后,公司有权向东方富海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同时,富海久泰有权向公司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原有协议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方案调整,系交易各方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主动调整,有利于解决历史协议未完成之事项,从而使双方轻装上阵,为以后的长期良好合作奠定基础。公司将继续深入贯彻“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不动摇,继续看好东方富海及所处PE投资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与东方富海的合作有利于拓展公司金融投资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促进公司各金融业务板块融通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补充协议签署方富海久泰持有本公司5.47%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程厚博为陈玮的一致行动人,陈玮和程厚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程厚博为富海聚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富海聚利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前述《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为关联交易;本次方案调整是对前述协议的补充调整,属于关联交易。
鉴于原协议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承诺变更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会议的《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系解决历史未完成之事项,符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承诺方提出的新承诺方案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56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宝新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宝新0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暨放弃权利及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变更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7年2月,公司与富海久泰、陈玮等自然人/机构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与谭文清等自然人/机构分别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共出资人民币14.4亿元,受让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1.2亿股股份。同时,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将在上述股份转让完成之后,以每股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认购东方富海增发的0.9亿股股份,总认购价款为人民币10.8亿元。该协议未完全履行完毕。
2、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富海久泰、陈玮等自然人/机构签署补充协议,拟放弃原协议约定的增资事项,即各方同意终止执行原协议约定的10.8亿元股份认购事宜;同时变更原有的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调整业绩承诺补偿计算公式。鉴于原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涉及东方富海2017年、2018年、2019年度净利润之和,而2019年会计年度未结束,变更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对公司影响的具体金额未能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公司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系交易各方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主动调整,有利于解决历史协议未完成之事项,从而使双方轻装上阵,为以后的长期良好合作奠定基础。
一、交易概述
1、为深入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2017年2月,公司与陈玮、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萍乡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聚利”)、东方富海等自然人/机构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与谭文清等自然人/机构分别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共出资人民币14.4亿元,受让上述人员/单位(除东方富海以外)所持有的东方富海1.2亿股股份。同时,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将在上述股份转让完成之后,以每股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认购东方富海增发的0.9亿股股份,总认购价款为人民币10.8亿元。
截止2017年4月,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已执行完毕。囿于各种因素,上述增发事宜并未启动。
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公司共持有东方富海1.2亿股股份,占东方富海所有股份的30.00%。
为优化合作,解决协议未完成之事项,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秉持理性、积极的态度,进行了多轮沟通并充分交换意见。现双方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在原有协议上修订部分内容并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拟放弃原协议约定的增资权,部分变更原有与协议对手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具体情况见“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补充协议签署方富海久泰持有本公司5.47%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程厚博为陈玮的一致行动人,陈玮和程厚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程厚博为富海聚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富海聚利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前述《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为关联交易;本次方案调整是对前述协议的补充调整,属于关联交易。
3、2019年12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董事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已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19年12月11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中的有关规定,鉴于原协议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住所及主要办公地点: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198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198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玮
出资总额:2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51368771H
合伙期限:201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3日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实际控制人:陈玮、程厚博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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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富海久泰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富海久泰为东方富海的员工持股平台,于2015年7月成立。初始出资额为100万元,其中陈玮认缴40万元,舒小莉认缴60万元。2015年9月,经合伙人同意,富海久泰出资总额增加为21,000万元。
具体认缴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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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富海久泰出资21,000万元认购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之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富海久泰全称由“萍乡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注册地址由“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415室”变更为“芜湖市镜湖区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198”。
2017年9月,原出资人陆朝阳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378万元(实缴出资378万元)转让给普通合伙人陈玮。
2017年12月,原出资人王培俊将其持有的168万元出资份额(实缴出资168万元)转让给普通合伙人陈玮。
截止本次交易前,富海久泰总共出资21,000万元,持有东方富海145,756,700股股份,占其股份的比例为36.44%。
富海久泰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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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对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有关规定,富海久泰持有本公司5.47%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
(4)富海久泰与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富海久泰本身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5)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富海久泰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名称:芜湖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住所及主要办公地点: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197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197
执行事务合伙人:程厚博
出资总额:4,2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5136907XP
合伙期限:201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3日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实际控制人:程厚博、陈玮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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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富海聚利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富海聚利为东方富海的员工持股平台,于2015年7月成立。初始出资额为100万元,其中程厚博认缴40万元,舒小莉认缴60万元。2015年9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合伙人舒小莉退伙,同时富海聚利出资总额增加为4,200万元,变更后的具体出资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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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富海聚利出资4,200万元认购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之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景亮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额132万元(实缴出资132万元)、王振娅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额85万元(实缴出资85万元)、寇钰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额30万元(实缴出资30万元)、詹玲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额53万元(实缴出资53万元)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程厚博。
2017年5月,富海聚利名称由“萍乡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芜湖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注册地址由“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416室”变更为“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197”.
2017年6月,有限合伙人林镁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实缴出资100万元)转让给有限合伙人陈玮。
截止本次交易前,富海聚利总共出资4,200万元,持有东方富海29,151,452股股份,占其股份比例为7.29%。
富海聚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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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对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有关规定,关联自然人程厚博为富海聚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富海聚利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4)除富海久泰外,富海聚利与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5)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富海聚利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3、陈玮
姓名:陈玮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就职单位及职务:东方富海董事长
关联关系:陈玮是关联方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陈玮间接控制了公司5.47%的股份。
除富海久泰外,陈玮与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陈玮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4、程厚博
姓名:程厚博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就职单位及职务:东方富海副董事长、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关联关系:程厚博是关联自然人陈玮的一致行动人。
除富海久泰外,程厚博与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程厚博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非关联方基本情况
1、刁隽桓
姓名:刁隽桓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就职单位: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
除富海久泰外,刁隽桓与公司、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刘世生
姓名:刘世生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就职单位:北京莱维塞尔科技有限公司
除富海久泰外,刘世生与公司、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梅健
姓名:梅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就职单位: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除富海久泰外,梅健与公司、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关联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501
3、注册资本:40,00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93712
5、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0日
6、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1月6日
7、主营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8、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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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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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0、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东方富海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1日,公司与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刁隽桓、刘世生、梅健、东方富海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市富海聚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玮、程厚博、刁隽桓、刘世生、梅健
乙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方案
(1)各方同意终止执行原协议约定的股份认购事宜及其相关的责任条款。
(2)调整业绩承诺与补偿
①鉴于乙方未向目标公司支付壹拾亿捌仟万【1,080,000,000】元的股份认购款对目标公司实现业绩承诺造成的影响,同时考虑到目标公司下设主体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周期多为“5+2”年,各方同意按照目标公司最近5年(2014年度-2018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15.6748%)计算相应的影响数额,并在计算业绩补偿时扣减该影响数额(设为“调整因子(X)”);又鉴于乙方对目标公司实际持股比例仅为30%,各方同意在计算业绩补偿时将股权比例计算基数由“42.86%”调整为“30%”;据此,各方同意将原协议5.1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目标公司和甲方承诺,目标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叁亿【300,000,000】元、肆亿【400,000,000】元和伍亿【500,000,000】元,如果目标公司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少于上述年度目标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90%,甲方应对乙方就差额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甲方承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税后净利润之和【1,200,000,000元】-调整因子(X)-目标公司在上述三个年度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30%。(如果上述现金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零的,甲方无补偿义务)。
其中:
调整因子(X)=原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目标公司支付的股份认购款【1,080,000,000】元×目标公司最近5年(2014年度-2018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术平均值15.6748%×(原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认购款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天数/365)。为避免歧义,各方确认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调整因子(X)金额为46,009.15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算术平均值=2014年至2018年当年净资产收益率算术相加后除以5。
如果目标公司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大于或等于上述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扣减调整因子后总金额的90%,则甲方无须对乙方进行现金补偿。
若需要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甲方应当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根据本条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再向乙方支付根据本条计算的现金补偿金额的三分之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现金补偿义务。
②各方同意,将原协议5.2条修改为:业绩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不采用股份补偿方式。
③各方同意,将原协议5.4条修改为:甲方各方应当按照其截至原协议签署日各自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确定应承担的现金补偿金额,而且甲方承担的现金补偿金额均以甲方根据原协议的约定所收到的股份转让款为限。同时,甲方各方承诺对本条项下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其补偿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3)各方同意,将原协议第6.1条修改为:在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同时,甲方一有权向乙方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具体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①如签约方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签字;
②如签约方为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其公章。
(2)本协议自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3、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违约行为给其它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其他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其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除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放弃权利的说明
公司放弃增资权,系交易各方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主动调整,有利于解决历史协议未完成之事项。本次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协议约定的10.8亿增资事项失效,公司对东方富海的持股比例不变,仍为30.00%。
六、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变更的说明
1、原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
根据2017年2月签署的《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交易对手方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刁隽桓、刘世生、梅健及目标公司东方富海共同向公司做出了业绩承诺:承诺东方富海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4亿元和5亿元。
如果东方富海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少于上述年度目标净利润之和的90%,交易对手方应当在东方富海2019年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对公司就差额进行现金补偿或者相应价值的股份补偿,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交易对手方承诺税后净利润之和-东方富海在上述三个年度实际税后净利润之和)×42.86%。(如果上述现金补偿金额少于零的,则无补偿义务)。
股份补偿数量=现金补偿金额÷(东方富海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的算术平均数×10÷股份补偿之日目标公司总股本数)。
如果东方富海上述三年实际税后净利润大于等于上述年度目标净利润之和的90%,则无需进行补偿。
公司有权选择现金补偿或者股份补偿两者之一行使。
2、本次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本次方案调整,系交易各方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主动调整,有利于解决历史协议未完成之事项,从而使双方轻装上阵,为以后的长期良好合作奠定基础;
(2)新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计算方式的合理性
①东方富海下设主体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周期多为“5+2”年,以东方富海最近5年(2014年度-2018年度)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调整,较能剔除波动因素的影响;
②净资产收益率为考察一个公司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及公司运营的效率;
③东方富海最近5年财务报表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真实性更有保障。
七、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方案调整,系交易各方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主动调整,有利于解决历史协议未完成之事项,从而使双方轻装上阵,为以后的长期良好合作奠定基础。公司将继续深入贯彻“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不动摇,继续看好东方富海及所处PE投资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与东方富海的合作有利于拓展公司金融投资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促进公司各金融业务板块融通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特别提示:鉴于原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涉及东方富海2017年、2018年、2019年度净利润之和,而2019年会计年度未结束,变更业绩承诺与补偿方案对公司影响的具体金额未能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9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6,250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与陈玮等人签署的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2、公司本次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系交易各方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主动调整,有利于解决历史协议未完成之事项。
2、本次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决策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交易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事项。”
十、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承诺变更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提交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系解决历史未完成之事项,符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承诺方提出的新承诺方案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5、公司与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刁隽桓、刘世生、梅健、东方富海签订的《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6、公司与富海久泰、富海聚利、陈玮、程厚博、刁隽桓、刘世生、梅健、东方富海签订的《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2017年);
6、东方富海2014-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7、深圳市中诚达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报告》(中诚达咨评字【2019】第Z015号)。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55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宝新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宝新0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暨共同投资涉及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深入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公司金融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2019年12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资产”)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或“东方富海股份公司”)、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创投”)、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华邦”)签署《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出资6250万元,受让东方富海所持有的新余华邦80.3859%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6,250万元)。
2、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久泰”)持有本公司5.47%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玮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协议签署方东方富海、富海创投系陈玮实际控制的公司,东方富海、富海创投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份额转让事宜为关联交易。
3、2019年12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的议案》,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董事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已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19年12月11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的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否决,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住所及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501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501
法定代表人:陈玮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93712
主营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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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陈玮、程厚博
(2)东方富海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历史沿革:
①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
2006年9月6日,厉伟、陈玮、刘青签署《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设立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注册资本550万元,其中陈玮出资385万元,占比70%,厉伟出资110万元,占比20%,刘青出资55万元,占比10%。
②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年1月4日,东方富海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厉伟将其持有的公司20%股权以121万元转让给陈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③东方富海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年11月24日,东方富海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刘青将持有的10%股权以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程厚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④东方富海有限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9年9月9日,东方富海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陈玮将其持有的东方富海有限公司10%股权以人民币55万元转让给梅健,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以人民币55万元刘青,程厚博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陈玮将其持有的8%股权以人民币44万元转让给程厚博,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⑤东方富海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2009年12月28日,东方富海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东方富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由陈玮认购新增注册资本94万元,增资后持有东方富海有限公司43.5%股权,程厚博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01万元,增资后持有东方富海有限公司20%股权,刘青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5万元,增资后持有东方富海有限公司8%股权,梅健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5万元,增资后持有东方富海有限公司8%股权,谭文清认购新增注册资本80万元,增资后持有东方富海有限公司8%的股权,刁隽桓认购新增注册资本80万元,增资后持有东方富海有限公司8%的股权,刘世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45万元,增资后持有东方富海有限公司4.5%的股权。
⑥东方富海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2015年8月18日,东方富海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刘青和谭文清将其分别持有的东方富海有限公司5%股权均以人民币750万元转让给陈玮,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东方富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2,68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富海久泰和富海聚利认购,其中富海久泰认购注册资本1,400万元,持有东方富海有限公司52.24%的股权;富海聚利认购注册资本280万元,持有东方富海有限公司10.45%的股权。
2015年9月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深会验[2015]176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8月26日止,公司已经收到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款合计人民币25,2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1,680万元,余额人民币23,52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⑦东方富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5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15]35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核确认,截至2015年8月31日,东方富海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385,293,550.52元。
2015年9月16日,经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出具的中林评字[2015]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15年8月31 日,东方富海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415,865,912.89元。
2015年10月13日,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东方富海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审计的净资产值共计人民币385,293,550.52元,按1:0.7786的比例折成东方富海股份公司股份300,000,000股,股份类别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未折为股本的净资产(即东方富海股份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超过东方富海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东方富海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东方富海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
2015年10月14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15]3735号验证确认,各发起人出资全部到位。
⑧东方富海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5年12月10日,东方富海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东方富海股份公司总股本由30,000万股增加至32,500万股,新增股份全部由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林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扬州扬子高新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富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民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别认购。认购股款合计为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2,500万元,其余认购款47,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⑨东方富海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二次增资
2016年7月29日,东方富海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2,500万元增加至40,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500万元由资本公积向部分股东定向转增;新增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原民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天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民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富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海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认购股款合计50,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余认购款45,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⑩2017年东方富海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2017年2月,公司与东方富海股份公司股东陈玮、富海久泰、富海聚利等自然人/机构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认购协议》,与谭文清等自然人/机构分别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计出资人民币14.4亿元,受让上述人员/单位(除东方富海股份公司以外)所持有的东方富海股份公司1.2亿股股份。受让完成后,公司持有东方富海股份公司30%的股份。
截止公告日,东方富海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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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富海的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及咨询服务,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核心业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盈利的90%以上。
东方富海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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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3)对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有关规定, 富海久泰持有本公司5.47%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玮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东方富海系陈玮实际控制的公司,东方富海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4)除富海久泰外,东方富海与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5))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东方富海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名称: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住所及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501-0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西路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501-01
法定代表人:陈玮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3210C
主营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及咨询服务,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核心业务。
股东: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实际控制人:陈玮、程厚博
(2)富海创投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历史沿革:
富海创投成立于2008年5月27日,系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富海创投于2015年8月13日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20765),目前在管12支基金,所管理的基金规模为44.67亿元。
富海创投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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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对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有关规定,富海久泰持有本公司5.47%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富海久泰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玮和程厚博,陈玮是富海久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玮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富海创投系陈玮实际控制的公司,富海创投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4)除富海久泰外,富海创投与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5))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富海创投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标的资产名称: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80.3859%的财产份额
类别:股权投资
权属: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应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6,250万元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MA35L03HXF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转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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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转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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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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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新余华邦系专项出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山基金”)的投资平台。
南山基金系一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42号)文件精神依法设立的国家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整体规模45亿,旨在根据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通过市场化、基金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南山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为东方富海控股的深圳市富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山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引导基金、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汇通金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规模45亿元,已到位资金11.25亿元,已投项目18个,已投资金额5.86亿元,基金持有已投项目股权最新估值合计5.86亿元。
4、本次份额转让,系公司深入贯彻“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度介入PE投资行业,有利于分享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前景,有利于拓展公司金融投资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5、本次交易为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本次交易中,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受让权。
7、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8、除以下事项外,新余华邦合伙协议及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合伙人权利的条款:
(1)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2)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以及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须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且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权。
9、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新余华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受让份额,系按照对方的实际出资金额平价进行转让。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受让新余华邦部分份额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1日,公司与东方富海、富海创投、新余华邦签订的《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广东宝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丁方(“合伙企业”):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交易方案
甲方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80.3859%的财产份额(“转让标的”,对应认缴出资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对应实缴出资金额人民币6,250万元),以人民币6,250万元(“转让价款”)的价格出让给乙方。
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3、付款安排:
(1)乙方应在2019年12月11日之前(含当日)向甲方收款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在乙方按照上条支付转让价款后,合伙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完成办理本次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关联人在交易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6,250万元,占本次交易总价款的100%。
5、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6、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过渡期相关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属
(1)乙方自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取得转让标的所有权,并由此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享受相应的合伙权益和承担相应的合伙义务。
(2)尽管有前述约定,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转让相应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的期间(“过渡期”)的权益,合伙企业不得就其在过渡期获得的任何收益进行分配,均应留待过渡期后分配给包括受让方在内的全体合伙人。
六、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情形,不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交易完成后,公司与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继续保持分开,不伴随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份额转让,系公司深入贯彻“产融结合、双轮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度介入PE投资行业,有利于分享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前景,有利于拓展公司金融投资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9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交易对方未有发生其它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受让部分新余华邦份额方案,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2、公司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受让部分东方富海所持有新余华邦份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受让部分新余华邦份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深度介入PE投资行业,有利于分享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前景,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金融投资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本次受让部分新余华邦份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宁远喜先生已回避表决,决策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受让部分新余华邦份额涉及关联交易,系按照对方的实际出资金额平价进行转让,交易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受让部分新余华邦份额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5、宝新资产与东方富海、富海创投、新余华邦签署的《新余市华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6、新余华邦2018年度、2019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57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宝新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宝新0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0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第2019-053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9-054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9-056号《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陈玮等人签署补充协议暨放弃权利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关联股东芜湖市富海久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远喜先生须回避表决。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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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股权登记日收盘后所在证券营业部开具的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9年12月25日至12月2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4、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沣、曹倩
电话:(0753) 2511298
传真:(0753) 2511398
邮箱:bxnygd@sina.com
5、出席现场会议者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360690
投票简称:宝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人/本公司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及相关文件,对本次投票行为的原则、目的、规则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性质及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人为法人的):
委托人联系电话:委托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