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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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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木林森 股票代码:00274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MLS Co., Ltd.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中诚信评级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评级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75,891.77万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三、投资者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之行为视为同意接受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四、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第154-157条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意见,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相关制度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还应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2、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长期分红回报规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并披露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2019-2021年的股东分红计划,主要规划如下:

  “(一)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未来三年,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红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三)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履行的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6、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说明未分红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利润分配具体安排

  (1)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表可分配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金额计算口径为2016年-2018年。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48,213.22万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62,079.07万元的77.66%,超过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司章程》及《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

  五、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影响,国内整个LED行业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吸引了社会大量资本、新的厂商加入该行业。另外,随着世界范围内LED封装及应用产业向以中国为主的亚洲地区转移,国际知名LED厂商纷纷在我国建立生产基地,国内LED行业竞争激烈,导致产品价格下降、行业整体毛利率下降、提高市场份额的难度增大,一些竞争力较弱的LED企业退出。如果公司发生决策失误、市场拓展不力、不能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或者市场供求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不利的市场竞争局面,经营业绩可能出现下滑。

  (二)商誉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相继完成了对超时代和明芯光电的收购,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形成较大金额的商誉。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为175,943.0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49%。上述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实施减值测试。若未来相关资产不能实现较好的业绩效益,则公司将面临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直接减少公司的当期利润,对公司的资产情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朗德万斯的整合风险

  公司于2018年完成对欧司朗下属分拆的通用照明企业朗德万斯的收购,朗德万斯后续仍将作为独立主体运作经营。从公司经营和资源整合的角度出发,公司和朗德万斯需要在公司治理、员工管理、财务管理、客户管理、渠道资源管理、制度管理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整合,二者之间协同效应的发挥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和朗德万斯的未来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1.39%、68.64%、69.98%和69.36%,资产负债率较高。截至2019年6月30日,有息负债金额为941,529.02万元,其中一年内到期有息负债金额为780,215.19万元。公司1年内到期有息债务金额较大,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如果未来银行信贷政策、融资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现金的能力降低,公司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快,近年来美国等国实施对进口中国产品实施增加关税、知识产权诉讼等贸易保护政策,中美贸易战等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发酵。公司部分产品出口,另外,被收购的朗德万斯通用照明业务以国际市场为主,主要分布于美国、欧洲等地。2019年1-6月,公司产品自中国大陆出口到美国金额为5,783.52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0.62%。未来若产品进口国对来自中国或朗德万斯生产所在国的产品实施更严厉的贸易保护政策,可能对公司出口和朗德万斯的国际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木林森本部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芯片、支架、焊线材料、胶水、PCB及其他辅料等,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影响。目前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国内、国际市场供应相对较为充足,且公司的规模化生产对主要原材料采购议价方面具有较强优势,但如果原材料市场环境发生变化致使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原材料价格呈现一定波动,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七)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LED封装及应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规模化生产、产品种类、技术研发、制造工艺及客户资源等方面积累了较多优势,另外,公司于2018年3月完成收购朗德万斯,公司经营业绩在近几年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国内LED行业竞争激烈,公司营业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及收购境外朗德万斯增加了公司的管理风险和涉外风险,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保持行业竞争优势、控制境内外业务的管理风险,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八)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随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7,825.84万元、170,546.89万元、415,365.11万元和434,546.4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34%、20.88%、23.14%和46.29%,应收账款余额和占收入比重整体有所提高。公司一般给予下游客户60-120天信用期限,伴随公司销售规模进一步的增长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大。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7.53次、6.03次、6.52次和2.35次。报告期内,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1年账龄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应收账款整体质量较好。但如果公司主要债务人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风险提升,则公司可能发生坏账风险,从而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净资产分别为537,533.12万元、592,617.63万元、961,952.42万元和981,573.38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分别为11.64%、12.06%、8.89%和4.06%,扣非后分别为11.43%、9.48%、2.64%和0.67%,净资产收益率呈下降趋势。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公司净资产将较大增长,但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投产期,项目完全达产前不能为公司带来足够利润贡献。因此,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存在短期内利润增长幅度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的情况,从而出现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十)政府补助金额及占利润比重较大的风险

  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3,046.29万元、13,303.15万元、80,847.08万元和27,698.54万元,占公司各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6.43%、19.90%、112.23%及70.34%,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公司政府补助的金额及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重较高,根据补助性质未来可取得的政府补助具有不可持续性,若未来政府补助减少,公司的盈利稳定性将受到不利影响。

  (十一)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募投项目建设和建成后,对公司的组织管理、技术研发、生产设备、人才储备及销售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严密的论证,并已有较好的生产经营及销售基础用以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但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环境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或行业出现恶性竞争等情况发生,这将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组织及实施进度构成不利影响。

  (十二)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计效益的风险

  公司成立以来,主营业务一直紧紧围绕LED封装及应用产品进行,公司境内已经形成了两大类产品(封装和应用)及三大产品线(SMD LED、Lamp LED及LED照明应用产品)、朗德万斯境外产品线(传统照明、LED照明、OTC灯具及智能家居电子)的经营格局,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除部分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外,均投向LED封装及应用产品生产领域,公司在确定募投项目建设前已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尽管如此,在项目实际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如果未来LED封装及应用产品市场需求增长低于预期,或公司产能扩大后市场推广与销售情况不达预期,有可能存在募投项目投产后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十三)与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本次发行条款对未转股部分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还需兑付投资者提出的回售。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到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若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未对股东回报实现增益,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若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一方面,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不同,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在转股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另一方面,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能会高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因此,在可转债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如果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出现不利波动,可转债的交易价格可能会随之波动,甚至可能低于面值,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同时由于可转债本身的利率较低,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7、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75,891.77万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8、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诚信评级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诚信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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