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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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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ST庞大 公告编号:2019-093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重整程序。

  一、庞大集团重整概述

  法院于2019年9月5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庞大集团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庞大集团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0)。

  庞大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会议方式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1)。

  庞大集团出资人组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冀斯巴鲁大厦C座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2)。

  2019年1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法院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执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庞大集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庞大集团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庞大集团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19年度的净资产产生重大积极的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庞大集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庞大集团董事会。

  四、上网公告附件

  重整计划

  五、风险提示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实施重整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及治理结构等,但公司仍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10日

  ●报备文件

  (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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