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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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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ST双环 公告编号:2019-054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湖南大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投资”)等合同纠纷一案,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大鹏投资、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等相关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8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444号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华融银行”)与大鹏投资、本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华融湘江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保兑仓业务指华融银行应大鹏投资申请,根据本公司与大鹏投资签订的购销合同,在额度范围内开出付款人为大鹏投资,收款人为本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购销合同项下大鹏投资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本公司凭华融银行通知发货的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则本公司承担差额部分退款责任,本公司未按时退款的,由大鹏公司向华融银行补足。

  三方协议签订后,华融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及贴付相应款项。截止2017年10月10日,银承兑汇票票面与保证金数额存在差额,差额合计79,264,930.81元。2018年12月28日,华融银行将对大鹏投资未归还79,264,930.81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2019年6月5日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本公司、大鹏投资偿还本金79,264,930.81元,并依约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2.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及三方协议。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本公司内部自查并初步判断认为:本公司没有与华融银行、大鹏投资签订过三方协议,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故本公司已申请延期开庭,同时将本案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应城市公安局报案,应城市公安局已受理调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有11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其中:应诉案件7起,涉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等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1,617.9万元;起诉案件4起,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合计涉案金额约514.24万元。

  五、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附《华融湘江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

  3.应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回执》。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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