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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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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38 证券简称:清溢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4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72号)核准,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8.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650.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416.68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233.72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19〕3-6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清溢”)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11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通过合肥清溢实施募投项目,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0,250.00万元向合肥清溢增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及合肥清溢于2019年12月10日与广发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19年12月10日与广发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截至2019年12月10日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合肥清溢、广发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及合肥清溢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    证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小兵、王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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