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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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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19-047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二项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重庆城投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0日(星期二)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9日下午3:00—2019年12月10日下午3: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下午3:00—2019年12月10日下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徐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539,229,1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907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536,461,0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57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76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8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出席本次会议,代表股份6,080,0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206%。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独立董事陈煦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除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080,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311,9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76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8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闫刚先生、赵琳梓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授权公司经理团增加土地储备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226,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7,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重庆城投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7,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7,0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闫刚、赵琳梓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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