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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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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9-091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相继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一”、),于11月1日收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二”),于11月11日收到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三”),于7月11日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四”),于2019年5月2日至6月3日相继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起诉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材料(相关诉讼以下简称“诉讼五”),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

  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天宝酒店东配楼

  法定代表人:李久明;

  2)被告一: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

  被告二: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议农。

  2、诉讼背景及事由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于2017年11月20日与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城金鸿”)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向宽城金鸿提供最高额为9600万元的授信额度(实际借款金额8000万元),并与宽城金鸿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宽城金鸿自愿以其名下的五处房产土地(证号为: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765号、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055号、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758号、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057号、冀2017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1056号)以及55台/套通用设备为原告与宽城金鸿一系列债权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11月21日宽城金鸿自愿以其因特许经营权授权的15426万元费用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并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2018年12月14日宽城金鸿自愿以其应收取的4308万元宽城经济开发区管道建设费产业引导资金向原告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并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2017年11月21日原告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原告与宽城金鸿签署的授信合同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宽城金鸿发放8000万元贷款,贷款后宽城金鸿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于2019年10月14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

  3、诉讼请求

  (1)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9年11月18日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2264000.01元,2019年11月18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五万元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对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宽城镇中村、西村的土地及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在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诉讼请求一、二所述债务。

  (4)对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骆驼厂村的土地及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在325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诉讼请求一、二所述的债务。

  (5)对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中街村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50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诉讼请求一、二所述的债务。

  (6)对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村的土地及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175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诉讼请求一二所述的债务。

  (7)对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安达石村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50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诉讼请求一、二所述的债务。

  (8)对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名下55台/套通用设备的折旧、拍卖或变卖所得款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诉讼请求一、二所述的债务。

  (9)对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权应收取的15426万元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优先偿还诉讼请求一、二所述的债务。

  (10)对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应收的4308万元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网建设费产业引导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优先偿还诉讼请求一、二所述的债务。

  (11)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一、二所述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二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负责人:李景

  2)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沙河市新兴路东房屋开发单元楼1-1-101

  法定代表人:路登举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3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6021987元,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单价2863052.7元,该项目于2014年7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截止今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4374872元,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算金额为17291389元,该项目于2016年7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截止今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3700000元,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000元,该项目于2018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截止今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南宫-山河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二标段)工程款约5010167.7元,其中合同内工程款1647115元,合同外工程款约2863052.7、原告公司缴纳的施工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约1182399元。由于工程施工后,因被告自身原因长时间怠慢工作,没有及时完成审定决算,导致原告长时间垫付资金,产生大量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1日)。

  (2)要求被告支付沙河经济开发区天然气管网工程工程款约13591389.26元,及利息约2117538元。由于工程完工后,因被告自身原因长时间怠慢工作,没有及时完成审定决算,导致原告长时间垫付资金,产生大量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日)。

  (3)要求被告支付沙河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网管道工程工程款900000元及利息约140220。由于工程完工后,因被告自身原因长时间怠慢工作,没有及时完成审定决算,导致原告长时间垫付资金,产生大量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9月1日)。

  (4)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5)要求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三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46栋1单元19层

  法定代表人:杨易凡。

  2)被告:榆林中油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环路绿洲阳光小区1号楼2单元1401

  法定代表人:杜世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资产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黑家堡镇天然气气化项目整体转让给被告,资产转让价格暂定为1383768元,最终转让价格应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被告应在《框架协议》签署前支付原告暂定转让价的50%,即69万元,待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支付剩余款项,多退少补。

  后经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框架协议》及《评估报告》支付剩余转让款。被告暂未支付剩余转让款,且未按合同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的《资产转让协议》。

  3、诉讼请求

  (1)要求榆林中油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720400元;

  (2)要求榆林中油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正式的资产转让协议;

  (3)要求榆林中油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144921.36元;

  (4)要求榆林中油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诉讼四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苏秀云(自然人)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2)被告一: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国际会展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议农。

  被告二: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东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5月23日,原告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用于公司运营周转,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5%(不含税),按月付息。为保证原告的债券得以实现,同日,原告与被告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2018年5月23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30000000元贷款转账支付给被告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借款已经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中油金鸿华北管理有限公司只结清了2018年12月22日之前的利息,没有偿还原告本金及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中金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

  (2)要求被告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8年12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3)要求被告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应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36000元。

  (4)要求被告宽城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应当实付的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要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五)诉讼五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文谦街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华冶新村营业楼

  负责人:靳明慧

  2)被告一: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沙河市新兴路东房屋开发单元楼1-1-101

  法定代表人:路登举

  被告二: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沙河中油金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金通”)于2014年6月6日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沙河金通向原告借款2.2亿元,借款期限为79个月,即从2014年6月6日至2021年1月6日。2017年10月7日沙河金通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合同》,为确保沙河金通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为质押应收账款(收费权)。被告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原告沙河金通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自2014年6月6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经被告申请,原告共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54000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本计划按时还款付息。截止2019年3月21日,被告沙河金通拖欠原告本金133000000元,拖欠利息3035086.79元,根据合同约定,出现甲方违约情形或可能危机及原告债券的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沙河金通立即偿还本合同下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借款逾期的,对被告为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息。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沙河金通承担。

  3、诉讼请求

  (1)要求原告与沙河金通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要求沙河金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300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3035086.79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止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

  (2)要求原告对被告沙河金通的燃气经营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要求被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对被告沙河金通所欠原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诉讼一事项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50%股权、张家口崇礼区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20%股权,赤城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20%股权、怀安县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20%股权、张家口金鸿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20%股权、张家口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23%股权。本案将于2019年12月20日开庭。

  (二)诉讼二事项

  本案原定于2019年11月11日开庭,经向法院申请延期至2019年12月6日开庭,尚未有判决结果,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三)诉讼三事项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定于2019年12月23日开庭。

  (四)诉讼四事项

  因苏秀云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查封了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宽城金鸿3500万元以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本案于2019年8月2日开庭,9月10日收到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目前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五)诉讼五事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沙支行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沙河金通、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亿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已于2019年5月28日开庭,原告胜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仍然保持正常运转,且鉴于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相关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暂时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2、同时因为部分公司账户及部分下属子公司相关房产涉诉处于被查封(冻结)状态,未来公司还可能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可能会对部分子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影响本期利润。

  3、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重大资产出售后续工作,并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努力筹措相关资金,同时与各方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债务问题。公司将及时按照《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2、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传票》

  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

  4、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传票》、《执行裁定书》

  5、河北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起诉书》、《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 12月10日

  ■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债券兑付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因资金周转困难,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未能支付“15 金鸿债”已登记回售债券的本金394,374,600.00元,以及应支付的债券利息 40,000,000.00元,合计金额为434,374,600.00元。2018年12月29日,公司已自行向全部债券持有人支付自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款,付息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

  2019年1月15日,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将“16中油金鸿MTN001”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已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全部中票持有人支付了剩余利息款,付息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万元。

  二、债务偿还进展情况

  (一)资金偿付的情况

  1、公司已于2019年9月12日自行向“15金鸿债”持有人支付了本金总额的15%(即人民币1.1475亿元,因“15金鸿债”持有人东莞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其本金总额的15%,即人民币525万元暂未支付),向“16中油金鸿MTN001”全部持有人支付了本金总额的15%(即人民币1.2亿元),共计支付2.3475亿元。

  2、公司已于2019年12月9日自行向“15金鸿债”全部持有人支付了本金总额的20%(即人民币1.6525亿元,包括9月12日应支付给“15金鸿债”持有人东莞证券的15%本金)及35%本金对应的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即人民币0.31090亿元,利率为9.5%),自行向“16中油金鸿MTN001”全部持有人支付了本金总额的20%(即人民币1.6亿元)及35%本金对应的自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利息(即人民币0.2071亿元,利率为9.5%),共计支付3.7705亿元。

  (二)其他说明

  “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剩余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将根据公司本次资产出售进展的后续交易款项进账情况确定,具体偿付金额及时间另行安排。

  公司后续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及债券兑付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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