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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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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3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华农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于2020年1月5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征询公司股东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拟提名张华农先生、徐可蓉女士、陈宏先生、罗贤旭先生、赵小丽女士、何天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提名乔惠平女士、刘剑洪先生、冯绍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简历见附件)。

  上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已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19年12月9日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9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氢雄燃料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氢雄”)拟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集团”)及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氢燃料电池电堆和发动机系统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深圳氢雄与恒运集团合资设立广州雄韬氢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韬氢恒”),拟于广州开发区5年完成10,000万元人民的固定资产投资且五年内达成向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承诺的经济指标,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承诺合计补贴雄韬氢恒不超过1,900万元。若雄韬氢恒无法实现上述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及经济指标承诺,届时雄韬氢恒已经达成的指标及承诺数额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已经补贴给雄韬氢恒的差额部分,由雄韬氢恒以现金方式归还给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若雄韬氢恒不能承担责任,深圳氢雄按其在雄韬氢恒出资比例分担,深圳氢雄为雄韬氢恒提供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1,337.5万元。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具体操作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以人民币3,000万元转让参股公司浙江氢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氢途”)15%股权给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浙江氢途38.4167%股权。

  关联董事张华农、徐可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深圳市氢雄燃料电池有限公司对大同氢雄云鼎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氢雄”)增资人民币30,000万元;同意大同开发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大同氢雄的投资减少至10,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锂电大楼五楼大会议室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0关于非独立董事选举

  1.11关于选举张华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关于选举徐可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关于选举赵小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关于选举罗贤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关于选举陈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6关于选举何天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关于独立董事选举

  1.21关于选举刘剑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关于选举乔惠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关于选举冯绍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廖英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关于选举赵福蓉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35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下午16: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廖英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经公司股东提名,推选廖英女士、赵福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以上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会议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一起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9日,并同意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9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36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征询公司股东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拟提名张华农先生、徐可蓉女士、陈宏先生、罗贤旭先生、赵小丽女士、何天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提名冯绍津女士、乔惠平女士、刘剑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董事候选人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剑洪先生、冯绍津女士及乔惠平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冯绍津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与上述非独立董事一同提交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当选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及邮箱,就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张华农先生:生于1962年8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84年9月至1991年9月任国营武汉第七五二厂技术处主管工程师;1991年10月至1994年10月任深圳市律普敦蓄电池有限公司总工程师;199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华农先生是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铅酸蓄电池行业协会华南地区理事长、中国电工技术协会铅酸蓄电池分会副理事长、深圳市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副理事长、深圳市政协委员。2002年,张华农先生被评为香港紫荆花企业家奖;2004年,荣获欧洲蓄电池行业贡献奖。2010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张华农先生是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346,237股,通过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11,697,415股,通过深圳市雄才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4,168,871股,合计持有150,212,5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0%,张华农先生与本公司股东之一徐可蓉女士为夫妻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张华农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华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徐可蓉女士:生于1963年10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84年8月至1995年10月任职于武汉市卫生防疫站;1995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第一人民医院预防科医生。2010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徐可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85,641股,通过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10,824股,合计持有13,296,465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0%;徐可蓉女士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华农先生为夫妻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徐可蓉女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徐可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赵小丽女士:生于1978年10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1年07月至2005年06月任中国宝安集团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5年06月至2007年03月任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项目投资部副部长;2007年03月至2017年02月任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2017年02月至今任公司战略投资副总裁;2017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赵小丽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赵小丽女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赵小丽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罗贤旭先生: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研究生学历,工程师。历任京山县针织厂副厂长,京山县委办公室客场,京山县体改委副主任等职,1999年至2004年4月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5年5月至今任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罗贤旭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关联关系,罗贤旭先生持有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2%的股份,通过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59,236股,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罗贤旭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罗贤旭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罗贤旭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陈宏先生:生于1980年3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4年7月加入公司,历任技术工程师、研发工程师、研发部经理、技术研发经理、越南雄韬总经理。2010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2010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陈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陈宏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陈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何天龙先生:生于1979年9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2002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销售业务员、销售业务经理,国际销售部副总。2017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何天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何天龙先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何天龙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剑洪先生:出生于1964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分子化学博士,教授。2006年9月至2015年1月深圳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院长;2009年5月至2015年5月曾任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深圳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2017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刘剑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剑洪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刘剑洪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乔惠平女士:出生于1978年1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3年3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2014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前海瑞穗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乔惠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乔惠平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乔惠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冯绍津女士:出生于1974年1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6年7月任2004年天津日报报业集团财务中心。先后在资产管理、税务、投资管理、贷款管理、财务分析、凭证复核(包括集团及下属公司会计业务)、决算、预算等岗位工作,任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结算部部长。2004年5月任2004年12月任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中心税务主管会计。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任深圳报业集团出版社主管会计。2005年8至2007年6月任深圳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2007年6月-至今任深圳报业集团资产管理部主管。2017年9月-至今兼任上市公司中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两届独立董事。

  冯绍津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冯绍津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冯绍津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37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经公司股东提名,推选廖英女士、赵福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以上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会议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一起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 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1、廖英女士:198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11月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总裁秘书、子公司物流采购经理、公司采购经理,现任公司采购副总监。2015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廖英女士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廖英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赵福蓉女士:198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研究生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工程专业。2012年7月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公司锂电研发部工程师,总裁秘书,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现任集团人力资源部供应链HRBP。2019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赵福蓉女士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赵福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38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10: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会议,经公司工会提名,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同意选举柳茂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将与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柳茂胜先生:生于1973年12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2年1月至1994年10月任职深圳律普敦蓄电池有限公司,1996年10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品质部主管、生产部经理助理、生产部经理、生产二部总监;2007年12月先后担任公司品质部经理助理、事业二部副总监、深圳市雄韬实业营运总监,现任越南雄韬副总经理。2010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柳茂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柳茂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39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23元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4.39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5011.3207万股的0.47%。

  6、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比例分为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自授予日起算。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1、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优秀”,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良好”或“C:合格”,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系数解除限售;。解锁系数为考核得分/100;而考核为“D: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九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议案》。

  2、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2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止公示期满,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9年11月4日,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2月9日

  2、授予数量:164.39万股

  3、授予人数:20人,其中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20人

  4、授予价格:10.2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对象及分配情况:

  ■

  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三)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锁比例摊销。由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权激励股份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年12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9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9日,并同意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9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满足相关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0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氢雄燃料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氢雄”)拟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集团”)及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氢燃料电池电堆和发动机系统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深圳氢雄与恒运集团合资设立广州雄韬氢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韬氢恒”),拟于广州开发区5年完成10,000万元人民的固定资产投资且五年内达成向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承诺的经济指标,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承诺补贴雄韬氢恒不超过1,900万元。若雄韬氢恒无法实现上述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及经济指标承诺,届时雄韬氢恒已经达成的指标及承诺数额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已经补贴给雄韬氢恒的补贴差额部分,将由雄韬氢恒以现金方式归还给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若雄韬氢恒不能承担责任,深圳氢雄按其在雄韬氢恒出资比例分担,深圳氢雄为雄韬氢恒对其提供担保,雄韬氢恒为深圳氢雄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1,377.5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担保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雄韬氢恒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7月4日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1077房

  法定代表人:熊云

  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能源管理服务;新能源发电工程咨询服务;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水运船舶代理;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不间断供电电源制造;稳压电源制造;不间断供电电源修理;燃气用具检测;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电池销售;其他电池制造(光伏电池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汽车蓄电池制造;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服务;出租车客运;燃气储存;

  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氢雄持有其72.5%股权,恒运集团持有其27.5%股权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介绍

  交易对手一:

  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92年11月30日

  注册地址:广州市萝岗区西基工业区西基路

  法定代表人:钟英华

  注册资本:68508.282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仪器仪表修理;电力电子技术服务

  广州恒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手二:

  名称: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成立日期:1984年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全国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地处广州市东部。为加速广州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97年广州市政府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形成由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和民营科技园组成的"一区多园"的新格局。开发区交通便利,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一应俱全,投资环境优越,诚挚欢迎有识之士共盟发展!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氢雄燃料电池有限公司

  丙方: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乙方和丙方在广州开发区合资成立广州雄韬氢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开展氢燃料电池电堆和发动机系统项目。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其中乙方出资5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2.5%;丙方出资2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5%。

  投资规模:总投资4亿元人民币,总投资分三期实施。第一期2019年0.4亿元,第二期2020-2021年1.6亿元,第三期2022-2023年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分三期实施,第一期2019年2500万元,第二期2020-2021年3500万元,第三期2022-2023年4000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生产线、建设电堆生产线、建设电堆等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氢能源产业研究院与氢能检验检测中心等。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给予项目公司总面积不超过15000 平方米的厂房、场

  地租金补贴,自签订协议起补贴3 年,按实际发生额的10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300 万元,补贴总金额不超过900 万元。

  (二)为支持项目公司的产线建设,尽早形成产能,甲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的比例对项目给予扶持,用于项目公司场地装修、设备购置,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扶持资金分期拨付,其中第一期250 万元在项目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第一期2500万元后拨付;第二期350 万元在项目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第二期3500 万元后拨付;第三期400 万元在项目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第三期4000 万元后拨付。

  三、乙方和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和丙方承诺首期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投入,剩余出资最迟应在项目完成建设投产后24个月内全部投入缴纳。乙方和丙方承诺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在区内实际经营办公,投产(运营)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外的华南地区生产同类产品。

  (二)乙方和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5年内完成1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中2019年投入2500万元,2020-2021年投入3500万元,2022-2023年投入4000万元。如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未达到1亿元,则甲方依据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给予项目公司的补贴资金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比例核定,已拨付资金超过核定金额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返还。

  (三)乙方和丙方及项目公司承诺在场地装修后一年内投产(运营),项目投产(运营)后第五年达产(规模运营),并承诺该项目达到以下经济指标:

  1.2020年投产(运营)实现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0.8亿元人民币,缴纳税收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2.2021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缴纳税收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3.2022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缴纳税收不低于2100万元人民币;

  4.2023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不低5亿元人民币,缴纳税收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5.2024年达产(规模运营)实现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缴纳税收不低于3800万元人民币;

  四、违约责任

  (一)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运营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及项目

  公司确实存在经营方向、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如甲方审核后认为该情况属实且足以影响乙方和丙方及项目公司兑现承诺的,经项目公司书面申请后,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项目公司相应承诺事项的兑现宽限期或部分减免前款约定的违约金。

  (四)乙方和丙方及项目公司承诺从本协议签订起5年内(即2024年)项目公司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从甲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项获得支持的实际资金。如果不能实现,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甲方;若项目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由乙方和丙方按其在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分担。

  (五)如因乙方和丙方及项目公司原因导致乙方和丙方及项目公司未能兑现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及时间、注册资本、承诺经济指标、投产(运营)和达产期限、经营期限义务和本协议第四条第(四)款等相关承诺的,乙方和丙方及项目公司承诺将按甲方要求返还其与项目公司从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扶持奖励。

  (六)乙方和丙方及项目公司未经甲方同意,将厂房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项目承诺经营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形式变相出租项目厂房使用权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的,乙方和丙方及项目公司承诺将按甲方要求返还其与项目公司从甲方及其下属职能部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扶持奖励。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氢雄与恒运集团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可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氢燃料电池产业做优做强。同时紧抓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的机遇,结合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寻找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机会,促进公司的创新发展。同时为区域发展做出贡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雄韬与恒运集团及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进一步优化公司氢能产业结构,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深圳氢雄为雄韬氢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公司基于支持下属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氢雄为雄韬氢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本次批准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425万元,占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0.6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249,7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38,494.35万元的104.70%;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为122,7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4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相关协议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1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具体操作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海通恒信,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

  公司名称: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300号名人商业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任澎

  注册资本:82353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海通恒信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6、业务相关费用: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销售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合作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

  三、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本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具体操作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确定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公司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管理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2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以人民币3,000万元转让控股子公司浙江氢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氢途”)15%股权给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浙江氢途38.4167%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对关联法人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公司董事张华农先生与徐可蓉女士为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因此本次交易,董事张华农先生与徐可蓉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公司董事张华农先生与徐可蓉女士为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对关联法人的规定。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4、成立日期:2018年2月09日

  5、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6、经营范围: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

  7、股权结构:

  ■

  8、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标的名称:浙江氢途科技有限公司

  2、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1578.947万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周鸿波

  5、成立日期:2016年08月31日

  6、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

  7、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电气设备、能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技术开发;批发、零售:汽车零部件、汽车动力系统、汽车电子部件、电气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电动汽车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8、股权结构情况

  (1)目前标的公司的股权情况:

  ■

  (2)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

  9、标的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10、本次转让的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公司以人民币3,000万元转让浙江氢途15%股权给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以货币方式向公司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浙江氢途38.4167%的股权。

  (二)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根据对标的股权市场交易案例参考对比,经交易各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参照浙江氢途最新股权交易估值20,000万元,最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交易遵循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转让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权的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浙江氢途15%的股权份额,对应注册资本236.8421万元(简称“标的股权”),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份额。

  (三)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转让方同意将标的股权以人民币3,000.00万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此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四)交割先决条件以及保证

  1、转让方保证所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是转让方在浙江氢途合法拥有的股权,转让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转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转让方保证转让予受让方的股权为解除限售之股权。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2、转让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浙江氢途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受让方享有与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如一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或因其故意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如因转让方原因未能完成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票的成交、过户和交割,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与其他第三方另行就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权进行交易。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或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因不遵守有关强制性规定而被提起索赔、诉讼或仲裁,从而使对方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的,该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直接的损失、损害、责任和开支。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助于充足公司经营流动性需要,进一步提高经营流动性,优化财 务结构,提高盈利水平,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增加货币资金,提高公司流动比率,增强偿债能力, 降低财务费用。本次股权转让,对本期业绩构成积极影响,对公司本期和未来主 营业务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不存在股权转让款项不 可收回的风险。

  七、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发生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

  八、关联交易的履行程序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关联董事张华农、徐可蓉回避表决,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

  本次公司转让下属子公司浙江氢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转让浙江氢途15%股权,是为了优化整合资产权属,盘活资产,实 现资产权属统一,便于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允、合理、市场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以人民币3000万元转让浙江氢途15%股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4、《关于浙江氢途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3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大同氢雄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大同开发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开发区投资”)。截至目前,大同氢雄的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深圳市氢雄燃料电池有限公司对大同氢雄云鼎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氢雄”)增资人民币30,000万元;同意大同开发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大同氢雄的投资金额减少至10,000万元。

  本次增资属于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同氢雄云鼎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3月23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小丽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云州街1169号

  经营范围:氢燃料电池及动力总成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氢燃料电池车船飞行器、制氢装备、储运氢装备、加氢装备、气体压缩装备、电子控制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租赁及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2018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第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3、本次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

  (1)目前股权结构

  ■

  (2)本次变更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

  三、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下属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大同氢雄的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升对外业务投标竞争实力,争取更多的对外投标机会,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对公司整体的现金流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增资后,大同氢雄的发展仍受市场环境、行业趋势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通过日益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大同氢雄的治理,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相应风险,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4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15至2019年12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锂电大楼五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0关于非独立董事选举

  1.11关于选举张华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关于选举徐可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关于选举赵小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关于选举罗贤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关于选举陈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6关于选举何天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关于独立董事选举

  1.21关于选举刘剑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关于选举乔惠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关于选举冯绍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廖英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关于选举赵福蓉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于公司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上述相关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19年12月25日16:30前送达本公司。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证券部,邮编:518120,信函请注明“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19年12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伟健

  联系电话:0755-66851118-8245

  联系传真:0755-66850678-8245

  联系邮箱:linwj@vision-batt.com

  联系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三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518120

  5、其他: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住等费用自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按照会议登记方式中的要求携带相关证件进行登记后参加会议。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2733”,投票简称为“雄韬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累计投票提案及非累积投票提案,

  (1)累计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 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 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1) 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 6 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 6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 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 选举独立董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 3 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 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 3 位独立董事候 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 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 2 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 2 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 2 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非累计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

  见。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

  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

  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

  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6日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15至2019年12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议案按以下意见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打“√”为准,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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