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7日。
●兑息日:2019年12月18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发行的2018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2月18日支付本期债券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亨通01(155097)。
3.发行主体: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规模:人民币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2年,附第一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7.发行时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8.最新跟踪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19年)》,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维持“18亨通01”信用等级为 AA+。
9.票面利率:当前票面利率为4.90%。
10.起息日:2018年12月18日。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1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9年的12月1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自2019年的12月1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12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计息方式:本期债券为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6.本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7.挂牌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12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8亨通01”公司债券在存续期前1年票面年利率为4.90%,在债券存续期前1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1年末,公司选择票面利率不变,即“18亨通01”公司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年利率为4.90%。“18亨通01”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即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26日)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18亨通01”公司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9-120号、2019-121号、2019-122号、2019-123号、2019-126号。
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4亨通01”公司债券的回售有效申报数量100,000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不含利息)。回售实施完毕后,“18亨通01”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0手(1手为10张,每张面值100元),“18亨通01”公司债券剩余规模为0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9-128号。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90%。“18亨通01”面值人民币100元,每百元兑付利息金额为4.9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
2.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7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兑息日:2019年12月18日。
四、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亨通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9年12月16日)16:00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3.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兑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联系人:蒋明
电话:0512-63430985
邮政编码:2152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孙东林
电话:025-83388307
邮政编码:21001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