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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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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9)沪0115民初8187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142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9)沪0115民初8187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沪0115民初8187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相关资料。该笔票据追索权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本案材料的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沪0115民初8187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四: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六:大同英华文化能源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喜成”)、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国际”)、中商远航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远航”)、大同英华文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英华”)、上海保利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保利物产”)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9年8月10日利息为7733.33元);

  (2)由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煤炭运销”)作为需方,被告上海保利物产作为供方,于2016年7月8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2016年7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上海保利物产的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户汇款(购买煤炭款)600万元。2016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保利物产又签订了《煤炭补充协议》,该协议作为《煤炭买卖合同》内容的变更。协议约定:被告上海保利物产向原告提供煤种为保利5的煤炭4000吨,每顿240元,交货地点为金沙滩洗煤厂,交货期限为2016年9月30日前。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上海保利物产在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10日向原告供货3810.48吨,结算单价每吨244.94元,价税合计933338.97元。

  协议履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上海保利物产要求退还剩余货款5066661.03元。2018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律师意见书的回函》,函中答复:“承诺于2018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4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若到期无法兑现,被告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开具933338.97元的增值税发票;剩余货款近日解决”。

  2018年12月14日上海保利物产背书给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正面记载事项为:“出票日期:2018年7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7月5日;票据号码:230965100040**********19815821;出票人全称: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收款人全称: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万元人民币;承兑人名称: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兑人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是否可转让:可再转让;承兑信息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8年7月6日。”

  该汇票背书转让记载的内容为:2018年7月6日被告西藏发展作为出票人向被告江西喜成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2018年7月6日被告江西喜成作为背书人将此汇票转让给被背书人被告山能国际,2018年7月9日被告山能国际作为背书人将此汇票转让给被背书人中商远航,2018年7月9日被告中商远航作为背书人将此汇票转让给被背书人山能国际,2018年7月17日山能国际作为背书人将此汇票转让给被背书人大同英华,2018年7月25日大同英华作为背书人将此汇票转让被背书人被告上海保利物产,2018年12月14日上海保利物产将此汇票转让给被背书人原告唐山市中天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用于退还剩余煤炭款200万元。

  2019年6月25日,原告提示出票人被告西藏发展公司的开户行付款,2019年7月9日被拒绝付款。为此,原告电话联系了出票人的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得到的答复是:因西藏发展账户无款而拒付。2019年7月10日,原告将拒付事由书面通知了前手被告上海保利物产。

  4、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下午15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

  沪0115民初8187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相关资料。该笔票据追索权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沪0115民初8187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传票、原告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9-143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经公司核查,截至目前,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公司核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前期情况

  经核查,存在个别人员未经授权、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公司财务部门统计核实,公司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分为以下三类:

  1、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共计对外开具票据金额3,500万元,其中500万元已被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

  2、以银河商贸对外开具由上市公司进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共计对外开具票据金额3,000万元,上述票据已被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

  3、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共计对外开具票据金额24,845万元,其中公司对上述17,545万元票据不承担对外偿债义务,3500万元已被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200万元已被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剩余3,600万元票据情况待核实。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29日、2019年11月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已涉及的票据请求权纠纷案并核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和《关于核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2018-093、2019-009、2019-016、2019-132)。

  七、公司核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沪

  0115民初8187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相关资料,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类别中已被起诉金额增加2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已核查的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所示:

  ■

  公司将进一步向银行以及票据涉及的相关方对待核实票据进行具体核查,如有进展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八、其他事项

  1、经公司核查,截至目前,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2018)川01民初5373号票据纠纷、(2019)川0112民初6523号票

  据追索权纠纷、(2019)沪0115民初8187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如最终由上市公司支付票据金额及其孳息、诉讼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目前公司核查的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情况,公司存在涉及其他票据诉讼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144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8)京民初33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19年12月9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国投泰康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国投泰康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 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6月18日收到持股5%以上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送达的(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诉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已向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2018年6月20日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受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并出具受案回执。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同日,公司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原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开庭的本案,因有当事人没有到庭,需要进行公告通知并延期开庭审理。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获悉,案件延期至2018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2018年11月2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案件原告国投泰康信托及部分被告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按照审理程序进行了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各方意见发表完毕以后,法庭宣布休庭。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案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上午9:00。2019年10月24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开庭审理,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委派代表参加了诉讼。原告及破产管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法庭组织各方进行了质证。公司委派律师代表公司再次当庭向法庭提出:西藏发展没有为本次担保召开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担保应属无效,西藏发展不应当对原告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涉案的承诺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违法担保的性质为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已在进行调查,西藏发展也不应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法庭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0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2018-033、2018-034、2018-036、2018-059、2018-066、2018-098、2019-089、2019-124)。

  二、 本案最新进展

  2019年12月9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国投泰康与被告隆徽新能源、西藏发展、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被告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隆徽”)、被告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川化”)、被告深圳隆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徽基金”)、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2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投泰康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本金32000万元、相关利息及违约金;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三洲隆徽、三种特管、三洲川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本案中,国投泰康向本院提交了有关西藏发展的《承诺函》、《合同面签确认书》等证据,以证明西藏发展时任董事吴刚代表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对此,西藏发展否认公司及吴刚曾经向国投泰康出具过《承诺函》及《合同面签确认书》,并提交了拉萨市公安局受理西藏发展印章被伪造一案的受案回执、西藏发展原旧章于2017年9月14日被收回销毁的录入核准单等证据,以证明《承诺函》上加盖的公章并非真实。因此,在西藏发展提交相反证据对《承诺函》的真实性予以反驳,且《合同面签确认书》及照片亦不能直接证明吴刚代表西藏发展签署了《承诺函》的情况下,该《承诺函》的真实性存在疑问。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承诺函》所盖公章是真实的,但《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西藏发展于2015年6月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西藏发展董事会于2007年12月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其中均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投泰康无证据证明其在接受上述《承诺函》时对西藏发展的章程、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特别是西藏发展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均可以在公开渠道进行查询。而且,西藏发展否认吴刚出具了《承诺函》,且吴刚虽为西藏发展时任董事,但其并非法定代表人亦未被法定代表人授权。因此,国投泰康在未对西藏发展章程及担保文件进行审查,未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吴刚亦非签署相关协议的有权代表时,国投泰康不能构成善意相对人,在未经西藏发展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承诺函》对西藏发展无效。法院对国投泰康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本金32000万元、相关利息及违约金;天易隆兴、隆徽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投泰康对隆徽基金持有的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15%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511.4万元)及其孳息,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天易隆兴、隆徽实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隆徽新能源追偿;驳回国投泰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2019年12月9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国投泰康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国投泰康主张西藏发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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