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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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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59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2月16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9年12月16日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泰晶转债”)将于2019年12月16日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503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为人民币2.15亿元

  (六)发行数量:21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7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4、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5、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6、初始转股价格:25.41元/股

  7、最新转股价格:17.90元/股(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泰晶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7.99元/股调整17.90为元/股,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8、转股期起止日期:2018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14日

  9、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泰晶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0、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1、担保事项: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公司以其持有的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向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喻信东、王丹、喻信辉向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公司以全资子公司随州市泰晶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净值1.85亿元的设备作为追加抵押反担保。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6%(含税),即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6.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2月16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9年12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泰晶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131号

  联系人:单小荣

  电话:0722-3308115

  传真:0722-330811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楼

  联系人:林长华、游进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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