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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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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公告编号:2019-076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89号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涛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4人,董事邓建新、万义辉、肖壮、万锋、魏桂生,独立董事余新培、胡晓华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熊萍萍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邓勋元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第1、2、3项议案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海若、雷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 临2019-077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年12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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