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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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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磊、曹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9年11月18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方磊,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直属事业十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担任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协办人,参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重大资产重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等项目,并担任在审项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曹飞,东吴证券投资银行部直属事业十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担任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协办人,曾参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多家企业的财务顾问工作,具有较为系统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朱振友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仍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2、发行人股东苏州文辰铭源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林涛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仍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4、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斌,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庆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5、担任发行人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马宏波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如适用)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如适用)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6、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曹玉霞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如适用)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如适用)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7、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李定坤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8、发行人股东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5,270,808股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8年11月9日)起36个月孰长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351,387股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9、发行人股东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80,000股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8年11月9日)起36个月孰长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3,148,613股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0、发行人股东苏州工业园区原点正则贰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2,100,000股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100,000股股份(2018年9月25日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振友处受让),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100,000股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承诺人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8年11月9日)起36个月孰长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1,000,000股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1、发行人股东上海道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1,000,000股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8年11月9日)起36个月孰长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1,000,000股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其他股东上海涌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力方长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仁福、苏州工业园区原点正则壹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泰合精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向明、汪斯琪、沃九华、陆尔穗、王彬、杨文线、黄佩贤、曾佑富、刘希鹏、陆群、金熠涵、佘友霞、徐小军承诺:

  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

  触发上述条件后,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启动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1)公司回购股票

  ①触发启动条件后,为稳定股价,公司应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达到上述条件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③公司承诺:将以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⑤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措施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触发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应自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

  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以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20%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④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若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⑤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予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触发启动条件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

  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总和。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公司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若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⑤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承诺中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并签署相应书面文件。

  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承诺的内容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应扣减的报酬金额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应增持金额与各自增持股票金额之差。

  ⑦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承诺约定的股票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⑧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予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振友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涌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力方长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道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苏州工业园区原点正则贰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工业园区原点正则壹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承诺人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计算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减持程序: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3)其他限制性规定: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承诺的履行: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承诺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振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涛(持股5%以上股东)、陈斌、王庆承诺:

  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承诺人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

  计算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程序: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4)其他限制性规定: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5)承诺的履行: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承诺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曹玉霞、马宏波承诺:

  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承诺人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

  计算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减持程序: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3)其他限制性规定: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4)承诺的履行: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承诺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振友控制的其他企业苏州文辰铭源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承诺人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计算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程序: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4)其他限制性规定: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5)承诺的履行: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本承诺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切实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事项,相关方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发行人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发行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发行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发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发行人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发行人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发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振友承诺: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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