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19-119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请求公司就中泰创展与公司股东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2018年1月,中泰创展与蓝鼎实业签署了编号为(2018)业务字第001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250.00万元(以下简称“该笔借款”),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15天,月利率为1.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本息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

  2018年1月,因公司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公章,致使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与中泰创展签订了《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50号)。

  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并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7月16日、11月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对该笔借款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是否有效,公司是否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高升控股而言,能够决定对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司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本案中,加盖公司公章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属于公司时任董事长的越权代表行为,公司并未追认,且在诉讼中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主张高升控股不应当对蓝鼎实业的借款行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根据事实可以认定中泰创展作为债权人明确知晓蓝鼎实业为高升控股股东,高升控股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属于越权代表,中泰创展未在审查时提出异议,不构成善意,故《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无效。合同无效后对于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中泰创展请求高升控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北京四中院不予支持。

  《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中泰创展在《借款合同》项下对被告蓝鼎实业享有相应债权,确认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高升控股不在其列)对此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蓝鼎实业追偿。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中泰创展与蓝鼎实业的该笔借款无需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也无须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正常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