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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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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及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T莲花    公告编号:2019—076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及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控股股东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投资”)持有的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股份解除轮候冻结及被轮候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造成直接影响。

  ●截至2019年12月6日,睿康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5,122,4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其中,睿康投资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25,122,472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睿康投资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25,122,472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作出(2019)皖01执1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睿康投资持有的公司125,122,472股股票。股票拍卖具体进展详见《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7)。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19年12月6日从公司处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睿康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被解除轮候冻结及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情况

  (一)本次被解除轮候冻结的股份原冻结情况

  本次被解除轮候冻结的股份系因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睿康投资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8民初3586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冻结睿康投资持有的公司125,122,472 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8)。

  (二)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

  本次睿康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轮候冻结后,仍处于被司法轮候冻结中。

  二、股份轮候冻结的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

  (二)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具体原因

  因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诉睿康投资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执8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睿康投资持有的公司125,122,472 股(无限售流通A股)及孳息(指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进行轮候冻结,本次轮候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累计被轮候冻结的股份情况如下。

  ■

  (四)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睿康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造成直接影响。根据公司介绍,睿康投资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睿康投资因与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众融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等存在多起合同纠纷,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

  合肥中院作出(2019)皖01执1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睿康投资持有的公司125,122,472股股票。具体详见管理人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将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9)。股票拍卖具体进展详见《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7)。

  三、 风险提示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08民初358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2、2019司冻1206-05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3、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执8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4、2019司冻1206-06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T莲花    公告编号:2019—077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

  拍卖的进展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19年11月6日公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作出(2019)皖01执1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莲花健康125,122,472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将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9)。

  2019年12月8日,公司收到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枞阳莲兴”)发来的合肥中院出具的(2019)皖01执13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成交确认书》,枞阳莲兴于2019年12月6日在合肥中院于淘宝网开展的“*ST莲花(股票代码:600186)125122472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5122472股股票(    证券简称:‘*ST莲花’,证券代码:600186,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5122472股股票(    证券简称:‘*ST莲花’,证券代码:600186,无限售流通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买受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该拍卖事项后续尚需办理股权过户等手续,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所拍卖的125,122,472股股票最终成交并完成股权过户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权益变动情况以枞阳莲兴编制并由管理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为准。

  枞阳莲兴已经依据相关披露准则编制完成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本公告日披露,公司管理人将敦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披露。

  3、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9日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莲花

  股票代码:600186

  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枞阳经济开发区长安大道8号503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枞阳经济开发区长安大道8号503室

  权益变动性质: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莲花健康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情况及控制关系结构图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聚贤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枞阳莲兴合伙协议,枞阳莲兴的合伙事务由上海聚贤汇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控制或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摘要

  (1)合伙协议的签订时间、存续期限

  枞阳莲兴合伙协议于2019年11月25日签署。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为十年,自合伙企业之成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2)枞阳莲兴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①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以及协议中明确约定之事项,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不经会商有限合伙人即单方作出决定: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办理聘用(含续聘)、解聘专业人士、中介顾问机构的手续;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与争议对方进行调解、和解等;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内容,办理工商变更事项;为维护合伙企业银行及股票账户所必须的其他事项。

  ②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享有依据合伙协议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等权利,但不得控制或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代表合伙企业行事。

  (3)更换普通合伙人的程序

  经根据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而提起的诉讼程序中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或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执行合伙事务时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或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将普通合伙人更换。

  (4)管理与运营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3人组成,各合伙人委派1名,并由合伙人会议聘任或解聘。投委会表决时各委员一人一票。投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人选担任。

  (5)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合伙企业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作为提供合伙事务管理服务的对价。

  (6)合伙企业利益分配、亏损负担

  在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退出并取得收益、其他收入或收回投资本金的情况下,扣除协议约定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税费、协议项下的合伙企业费用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除非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分配收益一般不再用于对外投资,应于合伙企业取得之后,根据协议确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上海聚贤汇的基本情况及控制关系

  1、上海聚贤汇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聚贤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

  2、上海聚贤汇的股东及最终出资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聚贤汇的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聚贤汇股东上海实文的最终出资人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实际控制人界定

  上海聚贤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莲兴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自然人顾华梅持有上海聚贤汇76.00%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系顾华梅。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顾华梅:女,中国国籍,出生于1968年7月26日,毕业于上海工商学院,1988年至1996年任职于上海保温瓶二厂,担任会计员; 1996年至2000年任职于上海嘉荣化学品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01年至2012年任职于上海兴超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12年至今,任职于上海唐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4年至2016年担任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5年至今,任职于上海聚贤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16年至今,任职于上海赛菲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16年至今担任上海同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1、枞阳莲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莲兴除持有莲花健康11.78%股份外,未控制或参股其他企业。

  2、上海聚贤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莲兴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聚贤汇除控制枞阳莲兴外,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

  3、顾华梅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顾华梅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莲兴于2019年11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业务资产收购、管理、经营;投资管理(不包括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发放贷款);企业项目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仅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尚无经审计财务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合伙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上海聚贤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聚贤汇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

  注1:上海聚贤汇2016年财务数据经上海陵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陵诚(2017)409号《审计报告》审计;2017年和2018年财务数据经上海灏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灏银沪审字【2018】第【H0539】号”和灏银沪审字【2019】第【H0735】号《审计报告》审计,2019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及其诉讼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9年11月8日,自成立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无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法院裁定,对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莲花健康125,122,472股股票进行强制执行,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枞阳莲兴于2019年12月6日在合肥中院于淘宝网开展的“*ST莲花(股票代码:600186)125122472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枞阳莲兴在取得目标股份表决权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从而避免因浙江睿康质押股票爆仓及自身债务问题所带来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动荡及影响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的出现,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委托表决权的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19年12月3日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议程序。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枞阳莲兴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125,122,472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7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枞阳莲兴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25,122,4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7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25,122,47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78%。枞阳莲兴将拥有上市公司11.78%股份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等权利,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枞阳莲兴实际控制人顾华梅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枞阳莲兴于2019年12月8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皖01执13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建统、黄杰、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向上述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委托安徽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5122472股股票(    证券简称:*ST莲花健康;证券代码:600186;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2019年12月7日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竞买以290284135.04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竞买款项290284135.04元已经全部缴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5122472股股票(    证券简称:*ST莲花,证券代码:600186,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5122472股股票(    证券简称:*ST莲花,证券代码:600186,无限售流通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买受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前,浙江睿康持有上市公司125,122,472股股份,其中125,122,472股已经质押,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125,122,472股质押股权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除上述权利限制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快办理上述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过户以及目标股份的交割。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投资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支付的总拍卖价款为290,284,135.04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司法拍卖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及自筹资金,该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间接受让的上市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枞阳莲兴已于2019年12月5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了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次竞拍价款的尾款人民币 270,284,135.04元汇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

  截至2019年12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莲兴已付清了拍卖款项合计290,284,135.04元。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补选董事、监事,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最终确定拟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的最终人选。

  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重大变动及其具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1、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完全独立。

  2、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保持独立

  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支持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 本企业/本人目前及将来不会利用在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或依照法律法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莲兴于2019年11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业务资产收购、管理、经营;投资管理(不包括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发放贷款);企业项目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仅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尚无经审计财务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合伙人的财务资料

  上海聚贤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聚贤汇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利润表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注:上海聚贤汇2016年财务数据经上海陵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陵诚(2017)字第409号《审计报告》审计;2017年和2018年财务数据经上海灏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灏银沪审字【2018】第【H0539】号”和灏银沪审字【2019】第【H0735】号《审计报告》审计,2019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项目知情人信息登记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履行内部和外部决策程序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4、司法拍卖文件;

  5、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与本次权益变动存在关联的资金来源的说明及承诺;

  6、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变化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说明及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义务方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义务方关于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义务方关于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本次交易不存在专业机构被增持人所聘请代为介入相关流程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义务方关于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及承诺;

  1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资料。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枞阳县莲兴企业服务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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