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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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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9-08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

  ●被申请人:东营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决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净利润约6,760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申请人与东营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曾用名: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4日签订《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补充协议》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根据上述协议,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在特许期内对山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收集管网项目的资金筹措、设计、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申请人按协议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污水处理收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然而,项目建设运营至今,被申请人欠缴了申请人大量污水处理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欠缴的污水处理费本金共达116,592,901.94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欠缴的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16,592,901.94元及利息15,776,606.68元(暂计到2018年12月31日),律师费500,000元及仲裁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临2019-037)、《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临2019-052)。

  二、仲裁裁决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东营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东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东仲字第194号)。东营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污水处理费46,668,725.72元;

  (二)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555元,处理费108,711元,共计652,266元,由申请人承担425,08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227,185元。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其中由被申请人承担的227,185元,由被申请人一并支付申请人。

  以上各项共计46,895,910.72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申请人。

  针对上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及仲裁事宜,公司将继续采取相关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欠缴污水处理费116,592,901.94元已计入应收账款,本裁决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净利润约6,76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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