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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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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恒集团

  股票代码:6002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广投集团100%的股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国资委对广投集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广西国资委为广投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投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国资委。广西国资委的基本信息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广投集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的投融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经营实体,业务涵盖能源、先进制造业、现代金融、数字经济、医药大健康、文旅、化工新材料等领域,铝产品出口德国、日本等40多个国家,电力运维技术与服务输出至南亚、西亚、拉美等地区。集团注册资本100亿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388亿元、利润总额30亿元、资产总额3562亿元。截至2019年5月,广投集团拥有参控股企业199家、3家上市公司、职工超2.4万人,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128位、广西百强企业首位,连续四年获AAA主体信用评级。广投集团计划依托广西得天独厚的医药及自然资源优势,以及面向东盟、毗邻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积极落实自治区“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的产业发展思路,坚持“生态圈+平台”的发展理念,参照国内先进省市做法,按照市场化运作、证券化推进、专业化发展的模式,推动产业融合,打造1个大健康产业生态圈和构建3个大健康产业支撑平台,实现医疗和旅游、养生、养老、康复、金融、信息等产业互促共进。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

  注: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中恒集团外,广投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表所示:

  ■

  ■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投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人员最近5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投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投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简要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投集团看好中恒集团未来的发展前景,有意巩固其对中恒集团的控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恒集团的股份,若发生权益变动之事项,广投集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处置中恒集团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2016年5月16日,广投集团证券运作小组发文,请示适时增持中恒集团股份,获广投集团总裁、董事长批示同意。

  2018年1月25日,广投集团董事会2018年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积极开展证券运作进一步增强上市平台控制力的议案》,同意广投集团适时增持中恒集团。

  广投集团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完成所需的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前次2016年2月23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广投集团持有中恒集团713,091,987股股份,占中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20.52%。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投集团持有中恒集团886,847,409 股股份,占中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25.5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6年5月24日-2019年12月6日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中恒集团股份173,755,422股,占中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5.00%。具体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投集团持有中恒集团886,847,409 股股份,占中恒集团总股本的25.52%。其中,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356,548,993股,占其所持股份数的40.20%,占中恒集团总股本的10.26%。

  除上述情形外,广投集团所持中恒集团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中恒集团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中恒集团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中恒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就中恒集团业务处置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根据其自身与中恒集团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改变中恒集团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恒集团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中恒集团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中恒集团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中恒集团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中恒集团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业务发展和战略需要对中恒集团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广投集团承诺将按照《公司法》与《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投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的相关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广投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如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中恒集团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中恒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副总经理杨冬野在上述期间买卖中恒集团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杨冬野已出具《关于买卖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明与承诺》,说明、承诺如下:

  “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的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中恒集团股票的行为。自查期间,本人亦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恒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就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本人说明及确认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本人自主决策的证券投资行为;

  2、上述行为发生时,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职工监事郑英林在上述期间买卖中恒集团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郑英林已出具《关于买卖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明与承诺》,说明、承诺如下:

  “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的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中恒集团股票的行为。自查期间,本人亦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恒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就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本人说明及确认如下:

  1、上述行为系基于本人自主决策的证券投资行为;

  2、上述行为发生时,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情况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投集团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京永审字(2019)第148090号),审计意见主要如下:“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广投集团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投集团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京永审字(2018)第148061号),审计意见主要如下:“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广投集团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投集团2016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大信审字[2017]第5-00246号),审计意见主要如下:“贵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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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1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在工作时间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

  此外,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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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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