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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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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2019-095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12,375,221元(其中工程款1,144万元,利息损失935,221元)及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李磊的起诉,目前该裁定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76),就李磊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申安”)、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及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淄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告。

  近日,北京申安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9)鲁0305民初4554号之一】,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磊

  被告一: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李磊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北京申安、山东亚明支付原告工程款1,144万元、利息损失935,221元(暂共计:12,375,221元)及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临淄住建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李磊诉被告北京申安、山东亚明及临淄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临淄住建局与被告山东亚明签订临淄区城区景观亮化工程合同书,后被告山东亚明与被告北京申安签订合同书,被告北京申安又与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临淄区城区景观亮化工程承包合同书,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内部转包协议,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临淄区住建局出具的申请表载明该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此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李磊的起诉,目前该裁定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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