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19-077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沈阳利源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等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公司2019年业绩大额亏损以及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之时,因触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而被深交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导致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2、沈阳中院已指定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沈阳利源将不再受公司控制,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沈阳利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不论重整计划是否顺利实施,公司股票交易均不存在因沈阳利源重整结果影响而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4、公司将依法申报债权,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公司还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持与沈阳利源管理人的沟通,协助沈阳利源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督促其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加快推进重整程序。

  一、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相关进展概况

  2019年11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出具了(2019)辽01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裁定受理了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兴业”)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或“子公司”)的重整申请。详情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公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2019-072)。

  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出具了(2019)辽01破27-1号《决定书》,沈阳中院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管理人。详情见公司2019年12月3日公告的《关于法院指定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2019-076)。

  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沈阳利源管理人通知,沈阳中院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了(2019)辽01破27-2号《公告》,《公告》称,沈阳利源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28日前,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再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沈阳利源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沈阳利源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沈阳利源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沈阳利源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沈阳利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对沈阳利源长期股权投资原值为30.30亿元,已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公司对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约64.76亿元。参照司法实践,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负债及股东权益可能面临调整,故不排除公司对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与股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进而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减值的风险,经公司初步匡算,预计损失包括:对沈阳利源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预计不超过30.30亿元;对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预计不超过64.76亿元等,具体金额以重整过程中法院及管理人核实的数据为准。由此较大可能造成公司2019年业绩大额亏损以及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之时,因触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导致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沈阳中院已指定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沈阳利源将不再受公司控制,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将依法申报债权,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公司还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持与沈阳利源管理人的沟通,协助沈阳利源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督促其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加快推进重整程序。

  (四)如果沈阳利源的重整计划不能顺利实施,沈阳利源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不存在因沈阳利源宣告破产所产生的影响而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公告》(沈阳中院)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