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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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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公告编号:2019-160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已交易30个交易日,本公告日(2019年12月6日)为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退市大控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转让。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019年10月18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9年10月28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747

  2、    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10月28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四、其他重要提示

  退市大控在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为沪股通标的,目前,公司仍有部分沪股通投资者。由于退市大控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进行转让,具体事宜请透过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联系香港结算了解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公告编号:2019-161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执1342号《限制消费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诉讼事项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4年5月23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与公司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提供67,600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截至目前,上述借款尚有47,600万元未偿还。2014年5月23日,渤海银行分别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签订《保证协议》,为上述47,6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同日,渤海银行与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签订《不动产抵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3月5日,渤海银行与公司子公司福美贵签订《质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美贵为公司大股东长富瑞华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事宜,详见公司前述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54号、临2019-002号)。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76亿元;

  2、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4.76亿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10万元;

  4、被告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6、被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8,400万元金钱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8、驳回原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金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9、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5,428.32元,由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执1342号《限制消费令》涉及的诉讼事项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6年12月12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为本公司提供12,000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8号、2019-150号)。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执1342号《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瑞达模塑有限公司、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本公司及上述相关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如下:

  在限制消费期间,你(单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限制消费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至债务全部展行完毕时止。

  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的诉讼事项

  (一)诉讼事项概述

  上诉人黄书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黄书建与长富瑞华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民终183号二审生效民事判决,判令长富瑞华公司和案外人廖高明、代威给付黄书建7,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目前,长富瑞华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此外,因长富瑞华公司还负担其他多笔巨额债务,多名申请人启动了以长富瑞华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程序,但均未能获得清偿。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黄书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破申1号民事裁定;

  2、指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黄书建对被上诉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本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执1342号《限制消费令》;

  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破终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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