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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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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3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YINGKOU JINCHEN MACHINERY CO., LTD.
(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释 义

  金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预案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不是失信责任主体,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400.00万元(含37,4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5、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400.00万元人民币(含37,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年产40台(套)光伏异质结(HJT)高效电池片用PECVD设备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义升先生和杨延女士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同时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5月30日变更名称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

  5、合并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公司2019年1-9月报表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设立苏州辰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00%,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19年5月设立苏州拓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00%,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2019年6月设立苏州金辰映真先进制造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公司2018年报表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山东金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00%。但因经营环境的变化及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的调整,公司于2018年6月同意注销山东金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将山东金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至2018年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范围。

  公司于2018年11月设立苏州金宸星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5.00%,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与2018年12月设立映真先进制造技术装备南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00%,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公司2017年报表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设立苏州新辰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9.50%,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4、公司2016年报表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设立苏州映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00%,截至本预案公告日,由于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根据章程约定按实缴出资额享有利润和承担亏损,公司将其按100%比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三)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

  ■

  注1: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投入/主营业务收入

  注2:2019年1-9月周转率数据未做年化处理。

  2、最近三年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91,216.78万元、144,404.70万元、170,591.11万元和179,790.70万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合计分别为76,251.27万元、120,942.60万元、147,485.35万元和154,433.60万元。公司流动资产的增加,主要由于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加,业务规模不断提升,使得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随之上升。此外,2017年末,公司货币资金较2016年末增幅较大,主要系公司于2017年10月完成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收到募资资金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合计分别为14,965.50万元、23,462.10万元、23,105.77万元和25,357.10万元。2017年末,公司非流动资产较2016年末增幅较高主要系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增加所致。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48,871.51万元、61,183.92万元、80,379.78万元和86,172.65万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主要由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使得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款项的余额随之上升。2019年1-9月,公司短期借款余额有所增加,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较2018年末增加4,500.00万元。

  3、偿债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各期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

  ■

  2017年10月完成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收到募资资金,从而导致2017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较2016年末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出现较大幅度上升。

  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主要由于公司采购规模扩大,导致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余额增加,此外,2019年9月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有所增加。

  总体而言,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处于合理水平,公司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较低。

  4、营运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各期主要营运能力指标如下表:

  ■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67次、2.92次和2.73次,公司销售回款情况良好,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保持稳定。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66次、0.73次和0.93次,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这主要由于公司注重对存货的管理,不断加强生产和采购的计划性所致。

  5、盈利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各期主要盈利能力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2,865.50万元、57,083.34万元和75,632.80万元,呈现逐年稳步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国家对智能装备行业发展政策的支持以及下游光伏太阳能行业装机量快速发展;第二、公司依靠高质量的产品、优质的服务以及良好的口碑,不断拓展国内外市场,挖掘新的客户资源;第三,公司依靠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实力,不断布局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完善产业链布局,以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总体而言,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7,400.00万元人民币(含37,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 “年产40台(套)光伏异质结(HJT)高效电池片用PECVD设备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1、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股本规模、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红方案。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4)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5、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6、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充分考虑股东回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董事会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建议和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应当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股东大会投票权。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对现金分红预案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公司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以及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利润分配方案的信息披露

  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9、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事会制定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股票于2017年10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6年未分红,2017年及2018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4,911.18万元,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7,545.23万元的65.09%,具体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2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5日在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公司三楼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李义升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了上述方案,具体内容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 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400.00万元(含37,4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 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5.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9.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11. 赎回条款

  (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 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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