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了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400万股

  二、发行价格:23.68元/股

  三、每股面值:1元

  四、市盈率:68.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10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35元(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65元(根据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6,83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0,597.04万元。

  (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19]110ZC0241号)。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234.96万元(含增值税352.92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50,597.0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0,216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110ZA910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9)第110ZA7027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杨涛 010-88005267、王水兵010-88005280

  联系人:杨涛010-8800526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佰仁医疗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佰仁医疗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佰仁医疗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上市保荐机构为佰仁医疗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杨涛和王水兵,具体信息如下:

  杨涛先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航天宏图IPO项目、迪瑞医疗IPO项目,曾参与焦点科技IPO、荣盛发展非公开发行、TCL非公开发行、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中山公用重大资产重组、天津磁卡股权分置改革项目、华映科技非公开发行、永艺家具非公开发行,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王水兵先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数码视讯IPO、共达电声IPO、东易日盛IPO、航天宏图IPO、昌河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先临三维新三板挂牌项目、养元饮品IPO、罗牛山非公开发行、东易日盛非公开发行,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承诺: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承诺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承诺人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承诺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承诺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承诺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承诺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和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承诺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承诺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承诺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承诺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诺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如果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承诺人停止从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且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金磊、李丽艳、金森、程琪分别承诺: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承诺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承诺人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承诺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承诺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承诺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承诺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承诺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承诺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如果承诺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承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股东佰奥辅仁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佰奥企业管理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金森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金磊、李丽艳、程琪、王东辉、张艳芳、慕宏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佰奥辅仁投资、佰奥企业管理,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丽艳、金森、程琪、王东辉、张艳芳、慕宏分别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金磊、李丽艳、刘铁钢、卢杰、慕宏分别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额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佰奥辅仁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其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其他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磊、李丽艳、金森、程琪、王东辉、张艳芳、慕宏分别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其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金磊、李丽艳、金森、程琪、王东辉、张艳芳、慕宏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其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磊、李凤玲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国信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公司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验资复核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上述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佰仁医疗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上述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佰仁医疗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