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6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的原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于 2019年12月3日收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苏0724刑初6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72475796117XM,单位地址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奚圣虎。

  3、被告人奚圣虎,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660328XXXX。

  4、被告人周海辉,男, 1972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720912XXXX。

  5、被告人唐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 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31004XXXX。

  6、本案为其他案件并案审理,其他被告不再列示。

  (二)案件经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被告人奚圣虎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2019年9月5日在灌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经依法延期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件判决情况

  2019年12月3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苏0724刑初6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先行缴纳的罚款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折抵相应的罚金,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奚圣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先行缴纳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折抵相应的罚金)。

  3、被告人周海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唐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769806元。

  6、本案为并案审理,其他判决内容不再列示。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书中对华通公司所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金额等情况,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根据该项子公司的判决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苏0724刑初69号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