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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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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41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余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余宇先生、赵方胜先生、张瑞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见2019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龙大肉食: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对此议案发表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意见详见2019年12月4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余宇先生、赵方胜先生、张瑞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见2019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龙大肉食: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对此议案发表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意见详见2019年12月4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龙大食品产业(宁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见2019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龙大肉食:关于注销龙大食品产业(宁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44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9年12月2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晓冬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日,同意向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5.17万份股票期权,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8.9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龙大食品产业(宁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因市场环境以及基金的实际情况变化,基金各方一直未实现出资,公司根据经营需求及战略规划注销产业基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42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及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对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12月2日,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 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 调整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关于调整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

  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55,548,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755,548,000股增加至982,212,400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0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10月11日。

  鉴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及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1)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

  P=P0÷(1+n)=9.62÷(1+0.3)=7.40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Q=Q0×(1+n)=1283.30×(1+0.3)=1668.29万份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P=P0÷(1+n)=4.81÷(1+0.3)=3.70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Q=Q0×(1+n)=1276.70×(1+0.3)=1659.71万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关于调整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

  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内幕信息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1人调整为220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1668.29万份调整为1665.17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3人调整为162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659.71万股调整为1658.9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与经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规定的内容相符。根据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行权/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调整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43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12月2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665.17万份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58.93万股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限售期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或上市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五)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公司业绩考核期,考核期自2019年起至2021年止,考核期内,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利润总额及营业收入的完成率,计算行权系数(N),结合各期约定的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各期可实际行权权益的数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其中,X为各考核年度的利润总额,Y为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

  ■

  注:1、上述利润总额指的是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未扣除所得税费用的“利润总额”;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行权系数(N)×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计算出的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公司业绩考核期,考核期自2019年起至2021年止,考核期内,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利润总额及营业收入的完成率,计算可解除限售系数(N),结合各期约定的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各期可解除限售权益的数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其中,X为各考核年度的利润总额,Y为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

  ■

  注:1、上述利润总额指的是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未扣除所得税费用的“利润总额”;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可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系数(N)×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计算的比例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对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12月2日,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三、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 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9年12月2日

  (二)授予数量:1665.17万份

  (三)授予人数:220人

  (四)行权价格:7.40元/份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五、 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9年12月2日

  (二)授予数量:1658.93万股

  (三)授予人数:162人

  (四)授予价格:3.70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六、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七、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已经实施了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9.62元/股调整为7.40元/股,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1283.30万份调整为1668.29万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4.81元/股调整为3.70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1276.70万股调整为1659.71万股。

  另外,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内幕信息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1人调整为220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1668.29万份调整为1665.17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3人调整为162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1659.71万股调整为1658.9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19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日,并同意向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5.17万份股票期权,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8.93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日,同意向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5.17万份股票期权,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8.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一、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9年12月2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665.1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1)标的股价:6.93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6.9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登记完成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4.13%、24.50%、21.66%(分别采用中小板指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52%、0.56%、0.64%(取本次权益授予前公司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授予股票期权,则2019年-2022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日。 经测算2019-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

  十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己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4、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5、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十五、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六、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45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龙大食品产业(宁波)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产业基金概述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玖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基资产”)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共同发起设立龙大食品供应链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产业基金”)。具体信息如下:龙大食品供应链产业基金注册资本预计为人民币24亿元,基金规模实施情况将根据拟投资项目最终估值及募集资金成本等因素或有调整。在基金中,玖基资产作为普通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500万元。龙大肉食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36,500万元。同时,基金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不超过人民币158,000万元作为优先级合伙人。

  2018年3月6日,基金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龙大食品产业(宁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HCTD62(1/1)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88、76号B幢1层66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玖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03月06日

  合伙期限:2018年03月0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目前,基金各方尚未向该基金实缴出资,该基金尚未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二、本次注销产业基金的原因

  龙大食品产业(宁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以来,因市场环境以及基金的实际情况变化,基金各方一直未实现出资,根据公司经营需求及战略规划,公司董事会拟注销龙大食品产业(宁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本次注销产业基金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产业基金未开展实质性运营。本次注销产业基金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事项的审议及批准情况

  1、董事会审议及批准情况

  本议案已经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监事会审议及批准情况

  本议案已经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基于产业基金的实际发展情况,同意注销产业基金。本次注销产业基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46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1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内幕信息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65.17万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658.93万股。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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