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拟被执行金额:不超过借款本金9,975.66万元及利息的二分之一;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申请费
●根据法院判决,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公司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当期损益将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改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事项,近日有如下进展,现将进展情况分别公告如下:
一、收到执行通知书
亿阳信通、北京天元天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天润”)因与邓伟、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市中院”)(2017)鲁0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亿阳信通与天元天润同为本案上诉人。公司已收到山东省高院文书号为(2019)鲁民终1797号的《民事判决书》,按照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该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亿阳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6月1日及10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0、临2019-055和临2019-091)。
日前,公司收到济南市中院执行通知书(2019)鲁01执2114号,山东省高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元天润向济南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市中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天元天润履行山东省高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负担案件执行申请费。
二、新增银行账户资金冻结
日前,公司收到银行通知,公司新增如下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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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冻结为济南市中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9)鲁01执2114号之九,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9)皖01执恢117号之二和之四所进行的冻结。
上述冻结与如下涉及诉讼事项相关:天元天润诉亿阳集团、邓伟及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及邓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具体请参见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日前,公司经自查得知,公司被冻结的1个一般结算账户已经解除冻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46个,涉及1个基本账户、3个募集资金专户及42个一般结算账户,实际被法院冻结金额10.12亿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131.4%;已被法院扣划资金8,074.83万元,已被法院司法拍卖房产6,296万元,合计被执行资产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18.7%。
四、特别说明:
1、公司财产如果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2、根据法院判决,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公司将向控股股东亿阳集团进行追偿。
3、公司资金冻结的相关事项,已经涉及公司的基本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和一般结算账户。高达10.12亿元现金被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资金调配上极其困难。公司正在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还款,早日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相关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