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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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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19-049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通过强制拍卖取得不动产后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59,307,027.22元,其中所欠税款54,588,720.18元、滞纳金4,718,307.04元;案件受理费514,977元;诉讼费及保全费用72,364.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原告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裁定尚未生效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置业”)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113民初618号),裁定驳回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本次诉讼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顺义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二)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负责人:彭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小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禄,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小组成员

  (三)被告: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春,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红,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次诉讼的案情事实、请求、答辩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本次诉讼的按期事实、请求的内容

  2015年11月5日,经顺义法院主持,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宏业”)名下房地产(座落:北京市顺义区)被强制执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了“因拍卖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同年11月21日,天瑞置业竞得该房地产后并与顺义法院签署《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承诺自行承担拍卖房地产的过户费用、涉税等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

  但是拍卖成交后,被告却一直怠于履行纳税义务,迄今未缴纳案涉土地被拍卖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土地增值税等费用,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税收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内容详见2019年1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与本次诉讼相关的诉讼

  本次诉讼受理期间,顺义法院还审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顺义区税务局”)与金兆宏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该案中金兆宏业向法院申请追加天瑞置业为第三人,并代其缴纳相关税款,对其上述申请,顺义法院未予支持。

  (三)本次诉讼庭审情况

  本次庭审过程中,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通过强制拍卖取得原告涉案不动产后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59,307,027.22元,其中所欠税款54,588,720.18元,滞纳金4,718,307.04元。

  2、请求被告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诉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共计514,977元。

  3、请求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72,364.2元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庭审答辩的主要内容

  1、原告答辩主要内容

  拍卖成交后,被告一直怠于履行纳税义务,迄今未交纳涉案土地被拍卖而产生的税费,致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到了重大损失。

  2、被告答辩主要内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系税金的承担者,顺义区税务局已经确定原告是纳税人,与被告无关。税务机关从未向被告方要求缴纳税款,被告在过户的时候已经交纳了被告应缴的契税、印花税等税种,并已经办理过户。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顺义法院审理,2019年11月29日,天瑞置业收到顺义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13民初618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通过强制拍卖取得涉案不动产后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但截止本院裁定之日,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将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支付给顺义区税务局,故其诉讼请求的条件尚未成就。且虽然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但在债务人尚未注销的情况下,诉讼中应仍以债务人为诉讼主体,管理人应为诉讼代表人地位。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作为原告起诉属于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原告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该裁定尚未生效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13民初618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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