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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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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9-060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下午13:0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96,46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2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96,4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9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2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29%。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列席了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6,4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128%;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7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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