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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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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9.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8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5元/股。(以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6.50元/股(以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与募集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8,579.48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1月29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41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286.12万元(发行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1,293.3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4,905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466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733,000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356,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356,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571,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558,16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2,838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2,83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342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本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14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1、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IPO过程中尚未支付的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炳全、王志伟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保荐人的通知自乙方收执并向丙方确认后生效;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无正当理由三次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王炳全先生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TMT行业部总经理,首批保荐代表人,浙江大学工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年执业经历。王炳全先生曾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了西水股份、中成股份、国药股份、太工天成、东富龙、易联众、西部证券、四川创意、腾信网络、中油化建、家润多等改制及首发项目;邯郸钢铁、峨眉山、万通置业、华菱钢铁、航天动力、江钻股份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在企业首发融资、再融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王炳全先生近年来担任新纶科技、东富龙、唐人神、神思电子、电连技术等IPO项目,以及航天动力、江钻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王炳全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志伟先生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保荐代表人,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9年执业经历。王志伟先生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了中铝国际IPO、创意信息IPO、西部证券IPO、天邑通信IPO、辽宁成大定向增发、江钻股份定向增发、创意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私募融资项目。王志伟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内如硕世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硕世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硕世生物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硕世生物的控制权安排,保证硕世生物持续稳定经营。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硕世生物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硕世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硕世生物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硕世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减持硕世生物股份。

  (6)本企业/本人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8)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9)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2、泰州硕康、泰州硕源、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泰州硕鑫承诺

  本企业承诺: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内如硕世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硕世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硕世生物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硕世生物的控制权安排,保证硕世生物持续稳定经营。

  (4)硕世生物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硕世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硕世生物股份。

  (5)本企业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除实际控制人外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外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内如硕世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硕世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硕世生物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硕世生物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硕世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硕世生物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硕世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硕世生物股份。

  (5)本人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7)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除履行前述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承诺如下:

  (1)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硕世生物股份不超过所持硕世生物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本人在持有硕世生物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硕世生物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硕世生物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硕世生物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硕世生物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硕世生物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硕世生物并同意归硕世生物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硕世生物,则硕世生物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硕世生物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张旭、华威慧创、苇渡一期、苇渡二期、独角兽投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100%;同时,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硕世生物并同意归硕世生物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硕世生物,则硕世生物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硕世生物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股份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触发启动条件”),本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本企业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股份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本企业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股份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本企业应自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本企业将以所获得的股份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10%且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增持股份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企业启动增持计划后,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企业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份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触发启动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股份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就增持股份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并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本人将以所获得的股份公司上一年度的税后薪酬20%增持股份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份公司公告上述增持计划后,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触发启动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为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达到上述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硕世生物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承诺

  招商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6、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评估机构承诺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硕世生物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硕世生物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硕世生物董事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通过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该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硕世生物所有。

  3、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硕世生物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硕世生物有权扣减本企业从硕世生物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硕世生物所有。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硕世生物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硕世生物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硕世生物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硕世生物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硕世生物有权扣减本人从硕世生物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硕世生物所有。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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