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39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9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宇。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95,488,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446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5,411,4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43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9%。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5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9%。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5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692%;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5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692%;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5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692%;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777,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692%;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伊藤忠(青岛)有限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581,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5%;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482%;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5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5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4692%;反对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9-140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9 年11月1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表所列示的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经公司核查:
1、上述核查对象宋江涛、董恩球、于成坤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在知悉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上述核查对象黄言俊作为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知悉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对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登记。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激励对象黄言俊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已基于谨慎原则,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