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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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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9-099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大通)(处罚字【2019】129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姜剑、李雪燕、黄卫华、牛超、李洁)(处罚字【2019】22号),现将相关处罚公告如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大通)

  当事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恩平街华侨城东部工业区东E4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拒绝、阻碍证券执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19年9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深大通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姜剑、李雪燕、黄卫华、牛超、李洁)

  当事人:姜剑、李雪燕、黄卫华、牛超、李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拒绝、阻碍证券执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19年9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姜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治理公司。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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