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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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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9-07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140,286.2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140,286.26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除上述涉案金额较大案件外,公司其他诉讼或仲裁累计涉案金额约为44,640.23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他诉讼或仲裁情况统计表”。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9)豫01民初140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海”)。

  被告: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葛洪涛、徐香红、徐增才。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0日,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置业”)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共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豫中信字(2016)第251-1号)。中益置业以其合法持有的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5号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中原信托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葛洪涛、徐香红、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增才、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州蓝海为上述信托计划受益人。

  截至2019年4月25日,中益置业向中原信托偿还贷款本金共计2,03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为9,969.00万元。因中益置业自2018年12月21日起未能按照约定向中原信托支付贷款利息,已构成根本违约。

  信托计划到期后,中原信托将信托财产原状返还给中州蓝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中州蓝海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益置业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9,690,000元,利息4,848,753.75元,罚息112,151.25元,复利142,386.28元,违约金452,511.16元,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62,968.10元,以上暂共计105,808,770.53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本案所涉在建工程及分摊土地使用权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葛洪涛、徐香红、徐增才对被告中益置业拖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九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等)。

  3、案件进展情况

  郑州中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该案件,并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豫0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中益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州蓝海偿还信托贷款本金99,69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的利息4,848,753.75元、复利136,931.4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总计以99,6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2)中州蓝海对编号为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87527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记载的:坐落于银屏路东、冬青街南,不动产单元号为410102103004GB00071W00000000在建工程及分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杈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洪涛、徐香红、徐增才、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洪涛、徐香红、徐增才、河南中益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中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之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益置业追偿;

  (4)驳回中州蓝海其他诉讼请求。

  (二)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及福建省优雅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2019)闽05民初187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州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国际”)

  被告: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福建省优雅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雅壁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1日,优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源控股”)与中州国际签订《票据购买协议》,柯文托与中州国际签署《连带保证合同》。根据该协议,中州国际购买优源控股发行的港币2亿元票据,优源控股应于票据到期日全额向中州国际支付票据的本金及应计和未付利息。柯金治、施凯华及优雅壁纸为该票据融资出具了还款承诺函。

  因优源控股未能在最后付款日期全额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州国际依法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下:

  (1)判令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优雅壁纸对优源控股欠付中州国际《票据购买协议》项下本金及相应利息港币190,629,363.14元,向中州国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优雅壁纸对优源控股应当赔偿中州国际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翻译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向中州国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优雅壁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3、案件进展情况

  泉州中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该案件,并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5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及优雅壁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72,109,217.04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2019年10月31日,中州国际接到泉州中院通知,中州国际诉柯文托、柯金治、施凯华及优雅壁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9)闽05民初1874号)定于2019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

  (三)柯文托、柯金珍保证合同纠纷((2019)闽05民初1875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国际投资”)

  被告:柯文托、柯金珍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6日,优源控股、柯文托与中州国际投资签订《可转换债券认购协议》,柯文托及柯金珍分别与中州国际投资签订《担保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州国际投资认购由优源控股发行的港币2亿元可转换债券。

  因优源控股未能在最后付款日期全额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州国际投资依法向泉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下:

  (1)判令柯文托对优源控股欠付中州国际投资可转换债券本金港币2亿元及相应利息、额外补偿款港币69,534,246.60元,向中州国际投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柯金珍对优源控股欠付中州国际投资可转换债券本金港币2亿元及相应利息、额外补偿款港币69,534,246.60元,向中州国际投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柯文托、柯金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3、案件进展情况

  泉州中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该案件,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闽05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柯文托、柯金珍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46,884,016.93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2019年10月30日,中州国际投资接到泉州中院通知,中州国际投资诉柯文托、柯金珍保证合同纠纷案((2019)闽05民初1875号)定于2019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

  (四)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2019)豫01民初232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证券

  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28日,公司与科迪集团签订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合同编号:20150007,以下简称“业务协议1”)。2015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初始交易)》(合同编号:20150013,以下简称“初始交易协议1”)。协议生效后,公司依约向科迪集团融出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科迪集团于2017年7月26日部分还款94,991,738.00元,待购回金额为205,008,262.00元),科迪集团将持有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70,以下简称“科迪乳业”)股票6,498万股(经转增、解质押后)质押给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

  2016年9月7日,公司与科迪集团签订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合同编号:20150007-1,以下简称“业务协议2”)。2016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初始交易)》(合同编号:20160045,以下简称“初始交易协议2”)。协议生效后,公司依约向科迪集团融出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科迪集团将持有的科迪乳业股票3,762万股(经转增后)质押给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

  根据公司和科迪集团签订的业务协议1和初始交易协议1,科迪集团质押的科迪乳业股票,按照2018年1月31日收市价格计算,闭市后履约保障比例为138.58%,低于双方约定的平仓线,科迪集团未按照约定在次一交易日13:00前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使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超过警戒线,科迪集团已构成违约。

  根据公司和科迪集团签订的业务协议2和初始交易协议2,科迪集团所持科迪乳业公司股票,按照2018年2月1日收市价格计算,闭市后履约保障比例为153.62%,低于双方约定的平仓线,科迪集团未按照约定在次一交易日13:00前采取履约保障措施,使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超过警戒线,科迪集团再次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郑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如下:

  (1)判令科迪集团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305,008,262.00元;

  (2)判令科迪集团以融资本金人民币205,008,26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 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 3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6,801,655.01元,以及以融资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1,123,287.67元;

  (3)判令科迪集团以人民币205,008,262.00元融资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65,295,131.45 元,以及以人民币100,000,000.00元融资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 10月31日为人民币31,800,000.00元;

  (4)判令科迪集团向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630,000.00元;

  (5)判令公司有权对科迪集团质押给公司的共计10,260万股科迪乳业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科迪集团承担诉讼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郑州中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该案,开庭时间暂未确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日

  附件:其他诉讼或仲裁情况统计表

  其他诉讼或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44,640.23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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