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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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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7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21份《民事调解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已对29名原告起诉公司和11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确认。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9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435,263.0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545,701.6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1.公司与原告29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664,899.90元。

  2.公司、立信所与原告11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1)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3,723.30元;

  (2)立信所对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调解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积极沟通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上述调解案件的执行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对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提出的152例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922号、1438号、(2019)沪74民初311号、614号、615号、1002号、1210号、1338号、1344号、1345号、1346号、1347号、1384号、1407号、1947号、2020号、1165号、1426号、1607号、1687号、1741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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