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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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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19-076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在公司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11月25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发出。股份公司董事共计8人,出席本次董事会的董事共8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经过参会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表决涉及关联董事回避的,除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9)。

  公司董事张文泉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审议《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董事张文泉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审议《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新提案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新议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1)。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的票数占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19-077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25日以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戴佩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9)。

  表决结果:3票赞成,占监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赞成,占监事会全体成员人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目录

  1.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19-078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及文件。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比例的设定考虑了授予对象对于公司成长的贡献度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长期性,更好地调动授予对象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且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修订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0.00万股。按照上述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假定授予日为2019年12月,据测算,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约为1,224.94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注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修订后: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0.00万股。按照上述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假定授予日为2019年12月,据测算,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约为1,165.42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注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特此公告!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19-079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670.00万股的1.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5.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7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5.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9.23%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注册资本:人民币8,67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学军

  经营范围:丙烯酸树脂、聚酯树脂、脂环族环氧树脂、改性环氧树脂、脂肪胺、聚酯光学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内贸易(不含国内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朱学军,董事崔小丽、尤卫民、张文泉、邵明晟,独立董事窦红静、王鹏飞、王瑞。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戴佩,监事邵子佩,职工监事潘萍。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分别是:总经理朱学军,副总经理尤卫民、张文泉、崔小丽,董事会秘书常俊,财务负责人冯莉。

  (三) 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670.00万股的1.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5.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7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5.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9%,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19.23%。

  本次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2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50元的50%,为每股12.2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24元的50%,为每股12.12元。

  七、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其中,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比例的设定考虑了授予对象对于公司成长的贡献度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长期性,更好地调动授予对象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且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且激励对象对该情形的发生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增长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若要解除限售,公司各年度业绩需满足以下指标: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系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和解限售比例全部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章所列明原因的范围内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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