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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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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19-03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船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海运”)将所属船舶“富兴15”轮作为废钢船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给自然人郑锦茂,最终拍卖价格为人民币1,560万元。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通利”)将所属船舶“富兴16”轮作为废钢船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自然人陈凯,最终拍卖价格为人民币1,370万元。

  ●上述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2019年3月29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明州6”轮等5艘老旧船舶议案》。

  2019年11月27日,富兴海运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通过舟山易舸船舶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舸船舶拍卖”)将所属“富兴15”轮进行了无保留底价公开拍卖,最终郑锦茂先生以1,560万元价格拍得“富兴15”轮。当日,富兴海运与郑锦茂先生签订了《废钢船买卖合同》。截止出售日,“富兴15”轮账面资产净值为550万元。

  2019年11月28日,浙能通利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通过易舸船舶拍卖将所属“富兴16”轮进行了无保留底价公开拍卖,最终陈凯先生以1,370万元价格拍得“富兴16”轮。当日,浙能通利与陈凯签订了《废钢船买卖合同》。截止出售日,“富兴16”轮账面资产净值为142.58万元。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对公司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富兴15”轮的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

  姓名:郑锦茂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0号601室

  本公司及富兴海运与郑锦茂先生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富兴16”轮的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

  姓名:陈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216号滨江假日25座302单元

  本公司及浙能通利与陈凯先生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富兴15”轮的基本情况

  富兴海运所属“富兴15”轮系1986年11月由日本建造的28,509载重吨散货船。该轮于2006年12月购入,主要经营国内沿海航线。截止出售日,“富兴15”轮账面资产净值为550万元。

  (二)“富兴16”轮的基本情况

  浙能通利所属“富兴16”轮系1986年12月由日本建造的28,509载重吨散货船。该轮于2004年5月购入,主要经营国内沿海航线。截止出售日,“富兴16”轮账面资产净值为142.58万元。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富兴15”轮和“富兴16”轮将分别于2019年11月和2019年12月达到强制报废期限即船龄达到33年。

  根据本公司船队结构调整计划,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决定将上述两轮报废处置。按照浙江省国资委资产处置相关管理办法,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2019年11月27日,富兴海运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通过易舸船舶拍卖对“富兴15”轮进行了无保留底价公开拍卖,最终郑锦茂先生以1,560万元价格拍得“富兴15”轮;2019年11月28日,浙能通利在浙江船舶交易市场通过易舸船舶拍卖对“富兴16”轮进行了无保留底价公开拍卖,最终陈凯先生以1,370万元价格拍得“富兴16”轮。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甲方、转让方)分别与郑锦茂和陈凯(乙方、受让方)签订了《废钢船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交易标的:“富兴15”轮和“富兴16”轮散货船

  2、船价:根据公开拍卖结果,“富兴15”轮出售总船价合计人民币1,560万元整;“富兴16”轮出售总船价合计人民币1,370万元整。

  3、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合同订立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4、交船期限和地点:

  交船期限:“富兴15”轮为2019年12月02日至2019年12月05日,由富兴海运选择;“富兴16”轮为2019年12月03日至2019年12月06日,由浙能通利选择。

  交船地点:舟山锚地

  5、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1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付船款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已付船款及利息收入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3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款及其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

  6、合同的签署与生效: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上述出售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富兴15”轮和“富兴16”轮均已届船龄满33年,属强制报废船舶,因此作为废钢船予以出售。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将继续加快船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步伐,促进船队朝大型化、低碳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实力。

  “富兴15”轮的出售可为富兴海运提供1,560万元的营运资金,增加富兴海运当期净利润726万元左右;“富兴16”轮的出售可为浙能通利提供1,370万元的营运资金,增加浙能通利当期净利润891万元左右。

  上述两轮的出售增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5万元左右。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废钢船买卖合同(“富兴15”轮)》

  (三)《废钢船买卖合同(“富兴16”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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