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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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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9-180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93 号),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作出了回复,现公告如下:

  1、请说明JHL与深投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控制权转让安排是否存在规避要约收购的情形,JHL后续是否存在进一步转让股份的安排;

  回复: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JHL与深投控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鉴于JHL、刘肇怀先生和深投控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了关于英飞拓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实际情况,为保障深投控取得英飞拓的控股地位并维持控股地位的稳定性,共同促进英飞拓长期稳定发展,JHL和刘肇怀先生出具了《关于JHL INFINITE LLC或/和JEFFREY ZHAOHUAI LIU放弃行使部分股份的表决权的声明》,声明约定JHL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行使所持有的145,758,890股英飞拓股份(占英飞拓总股本的12.16%)。本放弃表决权承诺系为增强深投控对英飞拓的控制力所设置,深投控作为深圳市属全资企业,其基于集体决策行使其受让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东权利,深投控与JHL、刘肇怀先生之间无一致行动的意愿及相关安排。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交易双方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深投控是深圳市属全资企业,JHL为刘肇怀先生于2007年6月15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投资设立,公司性质为美国LLC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除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外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刘肇怀先生系JHL的唯一股东,刘肇怀先生为自然人。从深投控与JHL股权结构可知,双方不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此外,刘肇怀先生未在深投控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此,JHL、刘肇怀与深投控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一)项所述情形。

  经与交易双方确认,深投控本次拟受让JHL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9,933,75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资金来源于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JHL、刘肇怀为深投控取得英飞拓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因此,JHL、刘肇怀与深投控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述情形。

  经与交易双方确认,除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外,JHL、刘肇怀与深投控之间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亦不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因此,JHL、刘肇怀与深投控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二)项所述情形。

  3、本次协议转让后,深投控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拥有的投票权合计达到26.35%,拥有一半以上董事的提名,能够单独控制上市公司,刘肇怀先生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综上,JHL、刘肇怀与深投控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控制权转让安排不存在规避要约收购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包括以下:“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投控合计持有英飞拓315,831,160股股份,占英飞拓总股本的26.35%,未超过英飞拓已发行股份的30%,且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根据前述分析JHL、刘肇怀和深投控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综上,本次控制权转让安排不存在规避要约收购的情形。

  (三)JHL后续是否存在进一步转让股份的安排

  经与JHL确认:JHL对后续12个月内进一步转让股份目前无明确的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JHL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双方前述的《股权转让协议》,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JHL在深投控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行使所持有的1.45亿股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请列举《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JHL可以恢复表决权的全部情形,并说明表决权恢复条款是否与“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相冲突;

  回复:

  (一)《股份转让协议》约定JHL可以恢复表决权的情形如下:

  1、《股份转让协议》第6.1条第(7)项约定,“若深投控违反本协议第4.8款的约定,或损害上市公司、JHL、JEFFREY ZHAOHUAI LIU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JHL、JEFFREY ZHAOHUAI LIU及其他股东有权向深投控提出改正请求,经转让方或JEFFREY ZHAOHUAI LIU书面提出改正请求后的60日内深投控拒不改正的,转让方和JEFFREY ZHAOHUAI LIU有权终止履行上述放弃目标公司部分股份表决权的声明”;

  2、《股份转让协议》附件四《关于JHL INFINITE LLC或/和JEFFREY ZHAOHUAI LIU放弃行使部分股份的表决权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第3条约定,“如因深投控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任何方式增持英飞拓股份,或者JHL或刘肇怀减持英飞拓股份,致使深投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比例与JHL、JEFFREY ZHAOHUAI LIU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比例相比发生变化,则经深投控确认不影响深投控对英飞拓的控制地位,且不影响深投控将英飞拓纳入合并报表后,JHL、JEFFREY ZHAOHUAI LIU可以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恢复弃权股份的表决权,深投控应予以支持”;

  3、《股份转让协议》附件四《声明》第4条约定:“除非由于JHL、JEFFREY ZHAOHUAI LIU违反本声明导致深投控失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如果深投控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失去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则上述弃权股份全部恢复表决权”;

  4、《股份转让协议》附件四《声明》第5条约定:“若深投控减持英飞拓股份时,则上述弃权股份全部恢复表决权”。

  (二)上述表决权恢复条款与“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存在冲突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6.1条第(7)项的约定,为支持深投控取得作为英飞拓的控股股东地位及对英飞拓的控制权,JHL和JEFFREY ZHAOHUAI LIU承诺出具《声明》,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行使所持有的145,758,890股英飞拓股份。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声明》,JHL和JEFFREY ZHAOHUAI LIU出具《声明》未附前置条件。

  2、《股份转让协议》及《声明》中约定的上述表决权恢复条款,为《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基于维护英飞拓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或维持英飞拓控制权稳定的目的,或不影响英飞拓控制权稳定的前提下所作的安排,具体为: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6.1条第(7)项的约定,如深投控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英飞拓章程的规定,导致英飞拓无法按照上市公司通用的市场化原则运作,或存在其他损害英飞拓、JHL、JEFFREY ZHAOHUAI LIU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经转让方或JEFFREY ZHAOHUAI LIU书面提出改正请求后的60日内深投控拒不改正的,JHL和JEFFREY ZHAOHUAI LIU有权终止履行《声明》,以维护英飞拓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根据《声明》第3条,在不影响深投控对英飞拓的控制地位,且不影响深投控将英飞拓纳入合并报表的情形下,经深投控确认,JHL和JEFFREY ZHAOHUAI LIU可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恢复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3)根据《声明》第5条,如非因JHL、JEFFREY ZHAOHUAI LIU违反《声明》导致深投控失去英飞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或深投控主动减持英飞拓股份,JHL和JEFFREY ZHAOHUAI LIU可恢复全部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鉴于上述表决权恢复条款未授予JHL和/或JEFFREY ZHAOHUAI LIU任意终止履行《声明》全部或部分承诺的权利,JHL和JEFFREY ZHAOHUAI LIU 无权任意撤销其在《声明》中作出的放弃表决权的承诺。

  综上所述,《股份转让协议》及《声明》中表决权恢复条款与JHL和JEFFREY ZHAOHUAI LIU 作出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存在冲突。

  3、你公司前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刘肇胤与刘肇怀为兄弟关系,刘恺祥与刘肇怀为叔侄关系”,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和你公司上市以来相关公告中对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表述,结合刘肇胤、刘肇怀和刘恺祥过往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说明三位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是,相关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影响深投控对你公司的实际控制;

  回复:

  (一)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和你公司上市以来相关公告中对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表述,结合刘肇胤、刘肇怀和刘恺祥过往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说明三位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前10名股东中,JHL INFINITE LLC为JEFFREY ZHAOHUAI LIU(中文姓名:刘肇怀)控股的企业,刘肇胤与刘肇怀为兄弟关系,刘恺祥与刘肇怀为叔侄关系。除以上情况外,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经查阅公司上市以来相关公告并经刘肇怀、刘肇胤、刘恺祥电话确认,刘肇怀、刘肇胤、刘恺祥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安排。

  刘肇胤自2015年8月12日起持有公司15,444,000股,刘恺祥自2015年10月13日起持有公司10,296,000股,刘肇怀、刘肇胤、刘恺祥自2015年8月份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情况如下:

  ■■

  注: “√”表示同意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未出席或者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表示部分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刘肇怀、刘肇胤、刘恺祥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

  综上,刘肇胤与刘肇怀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刘恺祥与刘肇怀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相关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影响深投控对你公司的实际控制

  本次收购及放弃表决权完成后,各方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

  从上表可以看出,考虑到相关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交易完成后,刘肇怀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仍低于深投控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上述相关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影响深投控对公司的控制。

  4、请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深投控是否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安排、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生产经营决策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调整;

  回复:

  (一)董事会席位安排

  根据2019年11月18日JHL、刘肇怀与深投控签署的关于英飞拓《股份转让协议》之4.6条“自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深投控有权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合计提名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双方确认,在目标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七人的情况下,深投控有权提名四名董事会成员,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两名非独立董事,转让方有权提名三名董事,其中一名独立董事(财务背景),两名非独立董事”,深投控有权向英飞拓董事会合计提名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

  根据2018年12月13日JHL、刘肇怀与深投控签署的关于英飞拓《股份转让协议》,2019年1月17日深投控已提名王戈先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经与深投控、刘肇怀确认,除上述人员安排外,深投控没有其他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的具体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深投控将会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安排

  经与深投控、刘肇怀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前述已披露的董事会席位安排外,深投控没有调整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深投控将会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三)生产经营决策方式

  根据2019年11月18日JHL、刘肇怀与深投控签署的关于英飞拓《股份转让协议》之4.8条“深投控以管资本的方式参与目标公司治理。自交割完成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目标公司将遵守并延续本协议签署之前目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按照上市公司通用的市场化原则合法合规进行管理和经营。深投控将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尊重目标公司所属行业的特点与管理现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作为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的准则;深投控将通过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股东权利,以管资本的方式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保障目标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及第5条“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目标公司职工安置情形,目标公司全部职工由目标公司继续自主管理及聘用”,经与深投控、刘肇怀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深投控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调整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深投控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

  5、请结合以上事项,说明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和表决权结构是否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并说明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回复:

  (一)股权结构及表决权结构

  本次权益变动方案为深投控受让英飞拓实际控制人刘肇怀通过JHL持有的英飞拓5%的股份,且JHL放弃12.16%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刘肇怀及其一致行动人、深投控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变化情况如下表:

  ■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深投控持有英飞拓的股份为26.35%,拥有英飞拓的表决权为26.35%;刘肇怀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英飞拓股份为37.58%,拥有英飞拓的表决权为25.42%。深投控较刘肇怀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英飞拓表决权高出0.93%,深投控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深投控亦将获得英飞拓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第三款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深投控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根据英飞拓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的股东名单,英飞拓前二十位股东如下:

  ■

  根据上表,除深投控、刘肇怀及其一致行动人外,英飞拓其他股东较为分散且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此外,刘肇怀及JHL已出具在深投控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方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谋求作为英飞拓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的承诺。综上,深投控的控股股东地位较稳固。

  (二)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刘肇怀及JHL在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中已出具承诺,表明在深投控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方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谋求作为英飞拓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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