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06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2月09日
由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发行完毕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2月9日支付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广汇01
3、债券代码:136081
4、发行总额:人民币5.2亿元,其中: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实施投资者回售,实施完毕后,“15广汇01”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2500手(1手为10张,每张面值1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130号公告)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5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的票面利率为6.00%,且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7.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116号公告)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5年12月8日。利率调整后起息日为2018年12月8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2019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7%。每手“15广汇01”(面值1000元)派息7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06日。
2、本次付息日:2019年12月0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2月0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广汇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祁娟、李雯娟
联系电话:(0991)3759961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0层
联 系 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 真:(010)66553435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 系 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