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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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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直股份

  股票代码:60003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39号

  通讯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39号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直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直有限除持有中直股份的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天津直升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天津直升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互相独立,各自拥有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意向,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存在的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而构成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天津直升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一致行动人

  中直有限、天津直升机、哈航集团、中航科工、哈飞集团有同一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天津直升机

  ■

  2、哈航集团

  ■

  3、中航科工

  ■

  4、哈飞集团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直有限、天津直升机、哈航集团、哈飞集团除持有中直股份的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中航科工持有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43%的股份,持有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的股份,持有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44%的股份。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股权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为积极实践国家军民融合发展和航空强国战略,整合航空工业集团旗下直升机业务,进一步加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航空工业集团对旗下原中直有限进行了分立,进而使得中直有限和天津直升机对中直股份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和天津直升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直有限持有中直股份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110,726,172股,占中直股份总股本18.78%。本次权益变动后,中直有限持有中直股份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75,350,398股,占公司总股本12.78%,中直有限持有中直股份股份比例减少6.00%。本次权益变动后,中直有限持有的中直股份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本次权益变动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旗下的哈飞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哈飞集团股份来源为2013年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持有上市公司48,070,78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15%。此后,哈飞集团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共减持上市公司11,199,53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持有上市公司36,871,2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5%。2019年7月16日,哈飞集团将持有的17,684,300股上市公司股份换购市值对应的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0%,该次换购完成后,哈飞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9,186,9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5%。

  三、本次交易前后中直有限持股情况

  ■

  注:本次交易前,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10,726,172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18.78%,通过其子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9,186,952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3.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直有限持有公司股份75,350,398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12.7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中直有限本次权益变动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和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直有限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景文

  2019年11月2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直股份

  股票代码:6000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滨江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39号

  通讯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39号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直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直升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直升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直升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津直升机除持有中直股份的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直升机、中直有限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直升机、中直有限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互相独立,各自拥有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意向,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存在的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而构成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直升机、中直有限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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