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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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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9-059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岛金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1,622,38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82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10,789,320股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4日。

  一、本次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张立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76号)核准,公司向张立海、张立堂、张利权分别发行6,836,697股、5,697,247股、3,418,348股股份及向蔡燕芬、朱裕宝分别发行7,964,587股、4,288,623股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广州韩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上海月沣化妆品有限公司40%股权;同时向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名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7,123,112股募集配套资金。

  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新增的55,328,614股股份已于2016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6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做出的主要承诺

  ■

  (二)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张立海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6年6月15日上市至2019年6月14日已届满36个月。根据其股票限售承诺,张立海本次解锁股份数量为其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股份,此外其所持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后参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其在广州韩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青岛金王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青岛金王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青岛金王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018年5月31日,因青岛金王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张立海所持公司限售股份6,836,697股按照同比例转增至11,622,385股。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州韩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16)第SD03-0023号)、《关于广州韩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17)第030034号)、《关于广州韩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18)第030036号),广州韩亚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53.68万元,达到业绩承诺;广州韩亚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217.77万元,达到业绩承诺;广州韩亚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828.18万元,达到业绩承诺。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州韩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19)第030036号),广州韩亚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308.31万元,未达到业绩承诺金额。

  截止2019年11月18日,张立海、张立堂、张利权已经将业绩补偿款汇入公司账户,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承诺方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622,38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822%。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共1名,证券账户总数为1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1:截至2019年11月18日张立海共持有公司11,622,385股,张立海本次解除限售的11,622,385股中10,789,320股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此外参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张立海在广州韩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青岛金王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青岛金王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青岛金王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后续相关事项之说明

  持有本次解除限售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张立海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处理后续相关事项,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9-061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19】2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2019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索斌,董事姜颖通过差旅费借款形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总计210.96万元。截至2019年11月18日,尚有4.3万元未归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中披露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于2017年11月向子公司杭州悠可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悠可)员工发放奖金20万元,通过虚构与杭州悠可子公司杭州美巴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服务协议,2018年将该笔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网络运营服务费”。上述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影响到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公司现行的《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进行更新、完善,如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019年2月,你公司公告拟出售所持杭州悠可100%股权,对此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正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督促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尽快归还占用资金,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基础工作,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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