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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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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9-047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诉讼金额:1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次诉讼纠纷涉及的相关协议系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宏达”)与宁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于2011年4月签订的。公司变更名称前系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公司未在相关协议中签章,不属于合同相关方,公司正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对于本次诉讼被列为被告之一的合理性向法院取得进一步沟通;同时,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获悉,公司存在相关诉讼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被告1: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合同纠纷

  二、诉讼事项的主要事由及诉讼请求

  (一)主要事由

  原告主张:2010年1月25日,因拍卖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科技”)股权事宜,宁阳县人民政府公示《关于“华阳科技”3100万股股权拍卖竞买人承诺条件》,该承诺条件载明“竞买人应承诺上市公司注册地在宁阳,即上市公司华阳科技原注册地在宁阳。竞买人竞买后,华阳科技(600532)或者新企业名称注册地仍然在宁阳,未经宁阳县人民政府同意,注册地不得变更。”

  2011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淄博宏达以及华阳科技股东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农药”)就华阳科技重组事宜共同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任何情况下华阳科技注册地需迁出宁阳时,应报请原告同意。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变更,被告淄博宏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亿元。之后,被告淄博宏达通过拍卖取得华阳科技控股股东地位,2012年12月21日华阳科技变更名称为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将名称变更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更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5幢203室,并于2017年1月12日完成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的工商变更登记。

  原告认为,被告淄博宏达和宏达矿业违反了协议迁出宏达矿业的注册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向原告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亿元;

  2、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诉讼纠纷涉及的相关协议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淄博宏达与宁阳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于2011年4月签订的。公司变更名称前系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公司未在相关协议中签章,不属于合同相关方,公司正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对于本次诉讼被列为被告之一的合理性向法院取得进一步沟通;同时,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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