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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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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1642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委托,作为中信证券承担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及战略配售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本所律师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事项不具备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引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文件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文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对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的核查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信证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中信证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信证券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信息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战略配售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下:

  (一)中证投资

  根据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证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证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91286847J,住所为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注册资本1,4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证投资由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100%持有股权,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1月17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二)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资产管理合同》、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备案证明等文件,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当虹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信息:于2019年10月25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号:SJF203)

  管理人:中信证券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票的表决权由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因此,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份额持有比例:

  ■

  公司上述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及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发行人董事会已认定上述人员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核心员工。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中的战略投资者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认。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1、中证投资

  经核查,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

  2、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经核查,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号:SJF203),为《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核心员工成立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业务指引》及《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配售资格。

  三、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事项,相关主体作出如下书面承诺:

  1、发行人

  2019年10月28日,发行人签署《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承诺:

  “一、战略投资者符合选取标准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中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有相关规定:(一)战略投资者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二)战略投资者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三)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三、禁止性情形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主承销商

  2019年10月28日,中信证券签署书面说明,承诺:

  “本公司作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未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亦未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中证投资

  2019年10月28日,中证投资签署《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

  “一、我司系依法设立的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二、发行人不存在向我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其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经济补偿的情形;

  三、我司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不接受其认购我司管理的任何证券投资基金;

  四、我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我司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我司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

  六、我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满后,我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七、我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八、我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九、我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我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一、我司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我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未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我司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会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十二、发行人未向我司承诺在其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我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

  2019年10月28日,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签署《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

  “一、中信证券当虹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不存在受发行人公告披露以外的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中信证券当虹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中信证券当虹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

  四、中信证券当虹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我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中信证券当虹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七、中信证券当虹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我方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各份额持有人

  2019年10月28日,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各参与人分别签署《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各参与人分别承诺:

  “一、本人作为本次配售股票的最终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人为发行人或发行人相关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三、本人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

  四、本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人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所作出的书面承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证投资和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和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9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核查之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针对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19年10月11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3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1日召开2019年第30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当虹科技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19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34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19年10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核心员工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于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于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中信证券当虹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等2名战略投资者。前述2名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本次发行向2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人数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制订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共计向参与本次配售的2名战略投资者初始配售合计300万股股份。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规模为2,000万股,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未超过20%的上限,符合《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预计其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符合《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发行人的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中证投资和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1、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证投资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证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中证投资已经办理了2018年度年报公示手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中信证券系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中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自2017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中证投资全面承担,中证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中信证券统一体系。另经核查,2018年1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已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中证投资直接持有公司893,04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约1.49%。除上述外,本次发行前,中证投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中信证券、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2、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当虹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

  设立时间:2019年10月25日

  募集资金规模:11,387.58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10%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位、认购金额与比例如下:

  ■

  (2)设立情况

  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已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票的表决权由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因此,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中证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号:SJF203),为《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

  发行人核心员工成立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主承销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主承销商律师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证投资和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和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证投资和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和当虹科技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2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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