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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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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32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ENN Grou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中文名称为“新奥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Essential 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称为“精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奥能源369,175,534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同时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2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28、129、130、131)。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期间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现就查询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资产重组停牌前六个月(即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

  6、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

  根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明》,新奥股份、交易对方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声明和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形。

  1、根据赵秀怡女士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陈钢先生出具的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陈钢先生承诺:

  “本人在核查期间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2、根据吴永建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有关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吴永建先生承诺: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新奥股份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3、根据武志卿女士本人出具的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武志卿女士承诺:

  “本人在核查期间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4、根据林锐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有关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林锐先生承诺: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新奥股份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5、根据韩继深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王秀波女士出具的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王秀波女士承诺:

  “本人在核查期间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6、根据朱磊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有关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朱磊先生承诺: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新奥股份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7、根据张宇迎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蓝凌女士出具的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蓝凌女士承诺:

  “本人在核查期间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8、根据牟妮妮女士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有关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牟妮妮女士承诺: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新奥股份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9、根据贾俊双女士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有关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贾俊双女士承诺:

  “本人股票账户于核查期间进行上述新奥股份的股票交易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10、根据崔烨女士出具的《关于买卖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及蒋文军女士出具的个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承诺函》,蒋文军女士承诺:

  “本人在核查期间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和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中信证券在上述期间买入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中信证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信息隔离制度,有效控制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间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中信证券通过资管业务股票账户的上述交易严格遵守了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和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证券信息隔离制度等内部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控股”)在上述期间买入新奥股份股票系由于其控股子公司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设立的为期24个月的陕国投信托计划到期且无法续期。基于对新奥股份未来发展的信心,新奥控股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陕国投信托计划所全部持有的新奥股份24,573,495股股票。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上述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

  本次重组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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