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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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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11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披露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升达”)、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升达”)、升达林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4年9月11日,成都农商行与升达集团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87亿元,由江昌政、江山、陈德珍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升达集团以其持有的达州升达100%的股权、广元升达100%的股权、山南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为借款提供质押。升达集团已归还2.8950亿元,尚余9750万元未归还。公司与成都农商行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公司承诺在升达集团到期无法偿还上述贷款本息且升达集团以变卖达州升达100%的股权、广元升达100%的股权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公司同意受让达州升达100%的股权、广元升达100%的股权。2018年6月7日,成都农商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财产保全金额1.43亿元。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涉及升达林业的认定如下:1、法院对成都农商银行主张升达林业对质押物未进行登记需向其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2、法院对成都农商行要求升达林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不予支持;3、法院对成都农商银行要求升达林业承担违约金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升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成都农商行诉升达林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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