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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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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9—93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海铭豪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铭豪”)起诉公司及第三人多伦绿满家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绿满家”)。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

  2、诉讼机构: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起因

  自2013年起,公司与多伦绿满家相继订立《肉牛购销合同》。内蒙古瑞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实业”)以其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多伦绿满家履行合同提供最高额人民币34,0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016年9月26日,公司与上海铭豪、多伦绿满家协商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对多伦绿满家享有的34,369.16万元及应收取的利息损失之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以28,500万元转让给上海铭豪。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全部标的债权文件交付上海铭豪,并向提供土地抵押的瑞达实业送达了《债权转让告知书》;上海铭豪则付清全部债权转让款项。

  此后,上海铭豪因向多伦绿满家追讨债权无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发现上述他项权利证书存疑,遂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宜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由裁定驳回上海铭豪起诉。后第三人多伦绿满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事项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裁定。

  基于上述事项,上海铭豪认为,事实情况与《债权转让协议》中公司承诺保证的内容不符,致使其受让债权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第三人多伦绿满家。

  (二)案件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上海铭豪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2、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债权转让款28,500万元;

  3、判令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0,073.05万元(暂计);

  4、判令公司赔偿其他损失6,136.66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的诉讼仲裁事项

  1、2019年7月,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南江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纠纷,涉案金额1,334.03万元。

  2、2019年8月,马金忠诉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李俊居间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157.00万元。

  3、2019年8月,公司诉天津秦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35.20万元,已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1月,公司与天津秦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

  4、2019年10月,公司诉上海钱励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3,340.38万元,已申请财产保全。

  5、2019年10月,公司子公司福建信达福晟供应链有限公司分别诉福州均源和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福之家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旭浩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万顺景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九天七星建材有限公司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计涉案金额5,143万元,均已申请财产保全。

  6、2019年10月,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5,943.12万元。

  7、2019年11月,公司子公司福建信达福晟供应链有限公司分别诉福州盛港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材有限公司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计涉案金额2,031.92万元,均已申请财产保全。

  8、2019年11月,公司诉郭永平、李白鹭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116.09万元。

  除上述较大额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自2019年5月18日诉讼公告后,新增其他小额诉讼5,937.42万元。

  二〇一九年半年度其他诉讼、仲裁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二〇一九年半年度报告,刊载于2019年8月2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请求公司归还债权转让款2.85亿元并承担利息等损失1.62亿元,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诉讼的举证和进展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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