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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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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9-10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及裁定

  ●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426,796,366.4元

  ●本次民事判决及裁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或“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南高院”)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政泉控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返还2015年度分红款项161,963,204.76元,并请求法院判决政泉控股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方正证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湖南高院受理了该案。后公司向湖南高院增加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返还2017年度分红款项17,995,911.64元;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政泉控股向方正证券赔偿其所抽逃资金的利息损失。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及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湖南高院送达的(2017)湘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湘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一)湖南高院(2017)湘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在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其行使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全部股东权利);

  2.驳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返还179,959,116.4元分红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返还分红款179,959,116.4元所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99,795元,由方正证券负担449,898元,政泉控股负担449,897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湖南高院(2017)湘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赔偿抽逃20.5亿元资金的利息损失的起诉。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主张246,837,250元利息损失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5,98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判决及裁定均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情况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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