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钦来:
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决定对你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35,962.07元,并处以10,907.886.21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没款。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没款。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证监会稽查局(传真:010-88060041)及北京证监局(传真:010-88086484)备案。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催告书京〔2019〕7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联系人:李阳,电话010-88088086),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28日